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信很多朋友都不陌生,特别是准备接房的业主们!
那么,这个收费标准如何?后续又会如何使用?日前,《宜宾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里面干货不少!
内容相当多,小扒姐简单梳理了一些,大家姑且一看!
Q:它到底用来干嘛?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
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Q:交存范围有何规定?
同一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及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应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Q:交存是否有标准?
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各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年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维修资金首次交存标准。
住宅在办理房屋产权首次登记前,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售后公有住房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出售单位按以下规定提取和交存: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照配备电梯的房屋不低于售房款的30%、未配备电梯的房屋不低于售房款的20%的标准提取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所有,专款专用。
Q:交存资金属于谁?
住宅的维修资金属于交存的业主所有。
Q:交存时间有无规定?
住宅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Q:后续是否需要续交?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金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次应交存金额。
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相关业主的分户账。
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等资金也应当转入维修资金。
住宅物业和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出售时,物业出售人和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交存首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商品房销售监管机构在销售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核验首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Q:交存资金如何管理?
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委托当地的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维修资金专户。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或应要求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账目管理单位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应当按每幢建筑物公布;一幢建筑物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应当按门号公布;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Q:交存资金是否涉及保值增值?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在专户管理银行进行组合存储,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维修资金禁止用于从事国债回购、股票买卖及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Q:交存资金适用范围是什么?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Q:使用时有无分摊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涉及整个建筑区划共用的,在该区划全体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建筑物共用的,在其相关受益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三)售后公有住房之间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业主承担的部分,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Q:申请使用流程中,是否需要业主决策?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使用方案中工程预算超过三万元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出具预算审价报告;在竣工验收后,出具结算审价报告。审价费用由专户管理银行承担,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
Q:哪些情形不能使用?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二)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建设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维修责任,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其它事项。
好啦~
此次梳理告一段落
各位朋友
你交了多少维修资金?使用过这笔钱吗?
评论区告诉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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