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通知》,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出资增设电梯的有合法权属产权人及其配偶且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夫妻双方个人账户余额分别保留1万元后,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的个人分摊费用。
《通知》规定,自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办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手续,逾期不予办理,需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产权所有人一次性办理。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每户实际分摊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此政策将试行一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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