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溪区政府发布《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为促进南溪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根据南溪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全文如下: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
南府函[2015]3号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南溪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去修,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的的意见》(宜府函[2014]1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实行购房补贴引导住房消费
(一)补贴范围。
1、征地拆迁安置户。南溪城乡建设中选择货币补偿的征地拆迁安置户,在南溪新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户。
2、棚户区改造安置户。南溪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户,从签订棚改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在南溪新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户。
3、土地增减挂钩安置户。南溪区土地增减挂钩建设项目中,应享受安置而自动放弃安置,于项目立项批准时间至验收时间内在南溪新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户。
4.在南溪落户优秀人才,在南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和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教师)、在南溪新城购房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户。
5.进城务工农民居民,南溪城区务工农民在南溪新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户。
6.园区就业工人: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工作的工人在南溪新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户。
7.来南购房外地公民:非南溪户口普通公民在南溪新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户。
8.首套住房和改善性住房购买者:南溪居民在南溪新城购买首套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购房户。
9.商业服务用房购买者:在南溪新城购买新建商业服务用房的购房户。
(二)补贴时间。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南溪新城购买商品房(含可分割出售的酒店式公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及时到区地税局办理契税缴纳并到区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新购商品房者。
(三)补贴标准。
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面积商品住房的,一次性补贴5000元;购买90平方米以上面积商品住房的,一次性补贴8000元;购买30平米以上商业服务用房的,一次性补贴5000元,购房户符合以上多项补贴条件的,一套房至给予一项补贴。可分割出售的酒店式公寓按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补贴,由区房管局审核和兑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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