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成为朋友圈热文。其他先不说,“拒缴”二字就牵扯了太多的眼球,这些年,宜宾闹出了不少的物业纠纷,很多也都是和“物业费”相关的。
不如,今天就来扯几句这个拒缴物业费的事吧!
可“拒缴”?真正情况是……
按照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其中提到了关于“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放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其实,不仅仅在这些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甚至还存在物业需要“倒找钱”给业主的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猛地一看,还是条条框框写了有那么多,不过小编仔细扒了扒,真正有用的也就是其中的几条内容。例如“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这似乎给不少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提供了规则支持了,但前提是“暂时”,而非长期拖欠。
从上述各类情形来看,拒缴物业费或者说让物业公司倒贴钱,这一系列动作的大前提是:物业公司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当然,如何评判物业公司的行为,这个标准就在于业主手中了。
以宜宾来看,同样价位的物业服务标准,有的因为是开发商的物业公司而能起到物超所值的服务,但也有独立的物业公司,面临个中尴尬,往往沦为业主口中被拿来和“别人家”小区对比的“差等生”。
话分两头说,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确实在物业关系维护上,给业主提供了不少强有力的支持,但同时,如何防止不少业主滥用这些规则,来保障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是值得思考的。
类似情况,早有先例
这些年,小编还是大大小小围观过不少的物业纠纷,也看到了宜宾一些小区因为“自治”而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物业关系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的对立,只不过之前因为物业费的问题宜宾确实出了不少的问题。
当然,其中也反映出物业公司服务水平和业主所预期的物业费缴纳标准能提供的物业服务之间的差别,说白了,淘宝买家秀和卖家秀的差别嘛!只是,和淘宝能及时退换货比起来,之前不少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不满,往往只能选择“拒缴物业费”。而往往依靠物业费维系日常开支的物业公司,会适时选择妥协,提供更多的合同外的增值服务。
不过,当业主拖欠太多后,物业公司也会觉得“脑阔痛”,干脆走法律程序,一纸诉状企图解决问题,只不过这样一来,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就高了。
这回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出炉了,基本上给业主提供了新的思路,自然也给物业公司上紧了发条了。物业服务太差,拒缴;乱收费,拒缴;没文件,拒缴……吧啦吧啦的。
不过,除了这上面的八种情形外,小编又认真看了一下,没有一个条款具体规定业主在某种情形下可以拒交物业费,相反,《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宜宾新闻网)
从以上规定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一是法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在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二是合同各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三是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来源:宜宾新闻网)
最后说几句》》
物业服务纠纷本来就错综复杂,不能简单地以拒缴物业费这事就能解决的,再说了,新的物业条例也基本上明确了,拒缴物业费得有正当理由。so,小编(认真脸)还是觉得,可以将拒缴视作和物业“扯皮”的法宝,但不能拿来当随时出手的利器,那大家看看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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