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临港区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宜临港房管发〔2017〕15号),进一步规范了临港辖区商品房预售管理。
一是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须全部纳入监管帐户进行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须在预售现场公示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信息,并告知购房人将双方约定的房价款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管局申请预售合同备案。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购房款入账书面依据。
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CH-2015-01),否则不予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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