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14号楼某房间,入住后发现建于该楼南侧的12号楼严重影响了自家采光。去年1月,房地产公司委托相关机构对这两栋楼的日照状况进行测算,结果是:12号楼建成后,位于14号楼(东段)南立面的陈先生居室窗户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陈先生与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果后提起诉讼。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丰台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了12号楼建成后对陈先生房屋的贬损价值,结论是在采光、通风等方面贬损139846元。
14号楼和12号楼是公司依法同时建设的,均经过批准。”庭审时,房地产公司对估价报告提出异议,并表示,陈先生在购房前对小区的整体规划已经知悉。
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两栋楼虽然同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但给陈先生家造成的采光影响,应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法庭采纳了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近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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