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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资讯频道/ 住在宜宾 /宜宾:两次拆迁三次搬家 房产悄悄易了主
近60岁的陈丽是宜宾人,经历了两次拆迁,三次搬家。第一次搬家后,房主是陈丽的老伴余中;第二次,房主成了儿子儿媳;第三次,房主却变成了儿媳妇。陈丽说:“他们将赔偿买了一套房子,说是拆迁的安置房,并隐瞒了我们7年。”

  儿子和儿媳离婚后,儿媳顺理成章地得到这个房子。但陈丽却无法忍受自己的房产被儿媳拿走,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然而两次判决都给了两老很大打击。无奈之下,陈丽在两个朋友的陪同下来到成都找到得邦女子维权中心,希望能够得到帮助。

首次拆迁凑钱买套二手房

资金来源:陈丽老两口缴款人:余明夫妇产权人:余明、田红

2006年7月31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发到了陈丽手中,这不仅宣告儿子余明和儿媳田红的离婚,更令陈丽无法忍受的是,自己的房产被儿媳拿走。她说,这个房产属于“她和老伴的”。

1984年12月,家住柳家街8号的陈丽一家因为拆迁,搬迁到了小明伦堂7号2楼。当时,此房属于工商局的,工商局特别写了证明,“只限余中居住,不得转让”。

10年后,工商局把此房转让给了物资交易中心,而物资交易中心又有意便宜卖给他们。

1992年,余明和田红结婚后,陈丽老两口搬到宜宾市皮革厂宿舍居住,将此房让给了儿子儿媳居住。

1996年,余中将凑足的15000元交给余明,用于买小明伦堂这套房子。但直到1998年4月22日,余明夫妇才去物资局缴这笔购房款。陈丽说,“在付款人签字上,写的是余明和田红的名字。”

再次拆迁儿子儿媳买新房

资金来源:赔偿款缴款人:余明夫妇产权人:儿媳田红

1998年,由于市政建设,小明伦堂的房子要拆迁。物资交易中心出具了一份证明:“我单位已将小明伦堂7号2楼住房一套共55.037平米出让给余明、田红……”

不过这份证明的落款日期是1998年4月22日,与余明夫妇缴购房款是同一天。而物资交易中心出示的对市国资局关于出售小明伦堂住房的请示的日期也是在这一天。请示中提到,“我单位于1989年修建柳家街职工宿舍时,安置拆迁户余明、田红(夫妻关系)住在小明伦堂……”“我儿子1992年才与田红结婚,1989年他俩咋会是夫妻关系。”陈丽觉得这个证明有假。

陈丽说,“寓宛公司于1999年6月7日和9日分两次将总款为86000元的拆迁赔偿款打入了田红个人的账户,而且在凤凰小区6幢买了一套房子,田红也成了住房的产权人”。

讨要公道我才应是房子主人

法院判决:房子平分,田红补偿后,产权归田红所有

“当时我儿子给我说的是,凤凰小区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根本没有想到他们会用赔偿款去买房子。”陈丽想起来又气又伤心。

2006年4月,田红提出了离婚,在离婚的诉讼状上,她得到了凤凰小区这套房子,并拿出了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

陈丽这才弄明白,86000元的拆迁款买了凤凰小区的房子,而房子的户主是田红。

2006年7月31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决余明、田红夫妻离婚。凤凰小区这套80平米的房子由两人分。余明得到了40平米,由田红按1350元每平米的折价补偿给余明,房屋产权归田红所有。

对于这个判决,陈丽不服,但也没有办法,她只能提出申诉,状告儿子儿媳侵占了她的财产。然而,漫长的等待让她更是心灰。她来到成都,想在这里能够找到帮助,还她个公道。

■律师说法对于陈丽的这种情况,发现律师事务所的周永勇律师说,如果在物权法实施之前这段时间,只要有相关证据证明田红只是名义上的房主,而且有证据证明买房子的钱就是拆迁时的安置费,而且证明这个安置费是属于余中的,最好有书面协议,这样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周律师说,这都是由于陈丽两老法律意识淡薄,才造成今天的结局。他提醒,在办这种房屋产权时,最好自己去办理,如果要委托别人帮忙办理,一定要准备一份委托的书面协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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