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购房已贷款,再次购房仍需使用贷款的人群
案例:2006年,市民张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老城区的一套87平方米的住房。今年,张先生决定在南岸购置一套大点的房子,改善一下住房条件,但是他手中资金不足,买这套房子还需使用贷款。
银行说法:因为张先生之前有过贷款购房纪录,再次贷款购房银行对其审核时,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他的贷款纪录,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二套房贷。
首套房贷款结清并已出售,再次使用贷款购房的人群
案例:市民曾女士曾于2007年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单位的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2009年底她已经偿还了全部贷款后将该房子卖了,想贷款购买一套面积大些的房子。
银行说法:像曾女士这种情况,不管其首套住房贷款是用商贷或是公积金,因其购买第一套住房时曾有过贷款纪录且在其征信报告中能够体现出来,那么根据现在的银行政策,无论其首套住房贷款是否结清并出售,再次购房时贷款都会被认为二套房贷。
结婚前曾贷款购房,婚后任何一方再申请贷款的人群
案例:市民沈先生结婚前曾贷款在南岸某小区购买了一套237平方米的房子。去年底,他和刘女士结婚后,想再贷款买一套南岸东区的房子,考虑到自己已有过贷款,所以想用爱人的名字申请贷款。
银行说法:二套房的认定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商贷、公积金都一样。只要婚前一方有过贷款购房纪录,婚后无论以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都是属于二套房贷的范畴,所以像沈先生这种情况也会按二套房政策执行。
夫妻一方贷款所购房产,离异后判给另一方,购买人再次申请贷款的人群
案例:潘先生和周女士结婚后,以潘先生的名义贷款购买过一套房子。去年,两人离婚时将此房产判给了周女士。最近,潘先生想再次贷款买一套住房。
银行说法:虽然潘先生贷款购买的房产离异后判给了周女士,但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还是会查到潘先生的贷款纪录,所以潘先生再次贷款购房时也是属于二套房贷。
曾在异地贷款购房,在宜宾再次申请贷款的人群
案例:2004年,丁先生曾在老家云南个旧贷款买过一套房子。去年,丁先生调到宜宾,妻子和女儿也跟随来了,他打算在宜宾再贷款购买一套住房。
银行说法:因为目前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全国联网的,所以像丁先生这样已在一个城市有过贷款纪录,在另一城市再次申请贷款购房,也会被划入二套房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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