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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当前全县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

发展的三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促进当前全县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三十二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

促进当前全县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

三十二条措施

为促进当前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和消费,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简化行政审批

1.简化审批流程。凡经过公开拍卖取得的地块,产权人凭购地合同,直接到县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资料齐备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项目,需要住建、国土、发改、环保、水务、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行政审批提速达90%以上。

3.灵活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多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两层以上,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以上,并出具经监理认定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的有效证明文件。

4.分期验收办证。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向县住建局申请分期规划核实,分期分幢验收,最后一批申请前必须完成所有配套工程,否则不予以验收。对已通过招、拍、挂等出让方式供应的同一宗土地,在完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用地规模60亩及以上的宗地,经县国土局和县住建局会商同意,可以分割办理土地所有权证。

二、实行收费免缓

5.停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6.凡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可按首套房政策执行),停收土地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7.建筑噪音超标排污费,从3元/平方米降至1.8元/平方米收取。

8.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费用,按不超过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0.1%收取,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并自行协商价格。

9.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人防费,经批准,可于办证时缴纳30%,配套费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一并完清余款,人防费在一周年内结清余款,到时未完清余款住建部门不得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

10.差别化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实行民工工资担保,由有资质和实力的中介机构出具担保函,对民工工资进行担保。对县内注册、近三年未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一级企业按应缴纳的20%、二级企业按应缴纳的30%、三级企业按应缴纳的50%的标准缴纳,企业如果已经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不得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并将企业列入全县工程建设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兴文的工程招投标。

11.差别化收取墙改基金。对县内注册的一级企业按应缴纳的20%、二级企业按应缴纳的30%、三级企业按应缴纳的50%的标准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结算。如企业出现节能墙改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不得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12.规范自来水安装工程包干费

(1)依据兴价工〔2006〕06号文件,经政府同意拍卖取得土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开发商按规划统一建设住宅楼为1700元/户;营业门市为2150元/户,不再增收其他费用。

(2)依据兴发改价格〔2013〕3号文件,120平米(含120平米)以内的营业门市及营业用房仍然执行2150元/户的包干安装费标准,超过120平米的营业门市及营业用房按18元/平方米计算,以实际丈量的面积乘以该标准收取包干安装费。

(3)严格执行兴价〔2009〕13号文件,高层建筑的居民生活用水安装费,在兴价工〔2006〕06号《兴文县物价局兴文县水务局关于对兴文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安装实行定额包干安装收费的批复》的基础上顺加增加的成本费和价差款,不再增收其他费用。

(4)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台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办法和二次供水价格政策前,经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程序移交自来水公司,由自来水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13.规范供电安装工程包干费。进场前预付工程款由100%降至50%,工程总造价在扣除材料费用后优惠20%,余款在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通电前付清。

14.规范天然气安装工程包干费。入户费按县发改局文件规定执行,天然气入户费进场前预付工程款由100%降至50%,余款在竣工前缴完。

15.规范闭路电视安装工程包干费。对新建楼盘初装给予减免优惠,由全市定价980元/户降至820元/户(含机顶盒),预付工程建设款由50%降至30%,余款在项目综合验收前缴清。

三、加大金融支持

16.认真贯彻好上级要求。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好上级关于稳定、支持房地产发展的文件要求,及时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积极向其上级行争取项目和规模,力争得到更优惠的金融支持。县农村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好法人金融机构作用,制定出具体的支持政策。

17.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支持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力度。完善对金融机构的激励考核办法,将对支持房地产开发建设作为重要因素给予奖励,确保每年城镇化建设投放的贷款总额保持20%以上的增长。

18.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在收费方面实行优惠减免,免收抵押登记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实行自愿购买原则。在利率执行上,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利率范围的下限执行。在办理时限上,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要在原来基础上提速50%以上。

19.降低贷款准入门槛。金融机构要对三级(含)以上资质,有需求、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及相关关联企业提供贷款等金融支持。

20.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一是提高贷款限额。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原来12个月放宽到6个月(含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已还清贷款的,再次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对待。三是落实好上级要求。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保证金下调1个百分点,即一级开发企业3%,二级开发企业4%,三级开发企业5%。

四、实施政策扶持

21.建立专项奖励基金。每年由县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作为专项奖励资金,对在建的重大项目和工程实施进度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2.扩大政府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采购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范围。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采购一定数量的商品房,用作安置房、保障性住房。

23.实施购房补助。凡购买首套普通住房,90平米以下(含90平米),政府补助购房款的1%,90至140平米(含140平米)政府补助购房款的2%。在光明新城内购买营业用房,政府按100元/㎡标准补助(安置还房除外);凡知名企业与品牌经销商入驻光明新城,与房地产开发业主签订合作协议,使用面积500㎡以上,并开业经营,从入驻之日起,一年内政府补助与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等额的相应资金;新城内购买或租用营业房经营户在制作店招时若按要求使用苗族文字或采用苗族风格,每户补助100元。购房户或开发企业和入驻商家凭契税税票和相关手续到县财政局申请办理。

24.非兴文户籍的购房者,凭购房证明可办理兴文户籍,享受民族待遇县相关政策。

五、合理投放土地

25.国土部门要根据各区域商品房的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来平衡土地投放量,合理控制土地投放速度,避免商品住宅用地集中过度投放,对于商品房库存量大的区域,应调减商品住房用地出让规模或暂停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工作。住建部门要统筹好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合理安排新城、新区、集镇、新村建设,避免过度开发建设。

六、加快基础建设

26.切实优化商品房项目规划布局,积极筹措资金,加快配套设施建设,保证商品房项目附近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商品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涉及光明新城水、电、气、路建设要加快建设步伐,确保新城建设相关配套要素的及时跟进。

七、规范中介服务

27.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提供专业、优质服务,严禁未取得相关资质而开展相关业务。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具备资质企业的备案情况。

28.各开发企业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收费合理、服务优良的中介企业进行合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开发企业指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着力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中介服务环境。

八、优化发展环境

29.强化舆论引导。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要全面、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增强居民购房置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刚性需求及时释放,优化市场交易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0.确保健康的市场秩序。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综合执法,切实加大违建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建设秩序。要加强监管,引导企业合理有序竞争,支持企业为适应市场作出的合理营销策略,防止不正当竞争。对于因价格变动发生的“房闹”行为,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制定预案,采取行动坚决制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31.提高办事效率。涉及房地产开发服务的相关部门要优化政务服务,提高办事效能,尤其是公共服务企业对房地产企业的新建项目,在接到安装申请并完善相关手续后,7天内必须进场施工,规定时间内不到场施工作业的由县作风投诉中心进行问责。

32.严格问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从服务社会和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强化服务意识,真心实意地为房地产企业排忧解难。县监察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违规插手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确保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该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在此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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