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现在式 协会过去式
1月9日,宜宾新成立了两个行业商会,即“房地产商会”和“建筑业商会”。在发起人向宜宾市工商联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发起人企业提出了“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加强行业自律、企业与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协作”的发起宗旨。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早就有一个房地产业协会,其办事机构在房管部门。为什么现在房地产的一干企业要“重复建设”,在房产协会之外再弄个房产商会?
据知情者透露,这次两个商会的成立,领导非常重视,有很多“重量级”部门参加;而对这种现象的解释,某外省商会的一位成员表示,“协会更多的体现一种官方色彩,大多数时候成为主管部门执行某些行业政策的施政管道;商会则更多地体现一种民间互助与协作,因而更易被地方政府视为招商引资的富矿”。
现代汉语词典上,“协会”一词的解释是“为促进某种共同事业的发展而组成的群众团体”;而“商会”的解释是“商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组成的团体”。从这两种解释,我们不难区别出两个“会”的异同;同时,我们亦可大胆设想:商会的成立似乎更贴近参与主体们的切身利益,因而这些企业,将会逐步摆脱一度与之若即若离同时又无法得罪的“协会”,走向真正的商人自治;另一方面,其他行业的商人们,必将效仿房产业和建筑业成立自己的“商会”。
下面,我们从一些传统的协会现象中,去揣摩一下长期环绕在我们身边的各种协会,都充当了一些怎样的角色?
“典型”协会的“非典型”现象:
某房产界人士认为,传统协会分为“有油水”和“无油水”两大类。有油水的协会主要指那些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利益驱动力的一些行业协会,这些协会大多有相应的一批企业单位或工商户作为支撑;无油水的协会主要指一些民间爱好者们自娱自乐的消遣性协会,诸如琴棋书画体育类协会等等。因此,他认为在这样的生态之下,大多数的协会,“不是官衙胜似官衙”,哪怕是无油水的协会,也试图模仿一下,装装门面。这倒在其次,关键在于一些协会以协会之名,演绎着令人啼笑皆非的“非典型”现象:
1、鸠占鹊巢的煤炭协会:一年多以前,宜宾某产煤大县的部分煤炭企业主欲成立煤炭协会,但当他们到主管部门申报相关手续的时候,却被告知本地已经成立了煤炭协会,因为行业协会在行政区域内具有排他性,因此他们成立协会的愿望自然无疾而终。但据这些煤炭企业主们介绍,他们从未参与过所谓的煤炭协会,对本县存在并早已运作的协会一无所知。这就令人感到惊诧了:好比喜鹊的巢穴被斑鸠给占领了。
2、个体工商协会的“霸王硬上弓”:依据《宪法》对结社自由的规定,社团组织的会员产生方式,理所当然是自愿加入。然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第六条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原本宪法规定自愿的事情,在个体工商协会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国情就是“凡经……均为”。这就意味着,只要你到工商注册登记一下,你就“会员”了。有人会说,普通民众早就被“代表”惯了,未经允许直接被接纳为某某会员,大多也不会表示反对,但问题在于加入这个协会是要缴纳会费的啊!关于个体工商协会会费问题,一直成中国国情下的一桩公案,工商户们默默承受多年之后,终于在近年来才开始有所觉醒并据理力争。
3、官员主持的公交协会:宜宾公交积重难返在此不必讨论,我们看看这个行业也是成立了协会的,但会长却是主管公用事业的部门官员。这个行业的“油水”宜宾媒体曾作过大篇幅报道,但同时这个“行业江湖”的高深莫测亦属罕见。但无论是从程序正义还是协会的要义出发,我们都难以理解一个由官方把持的协会是如何“运筹帷幄”的。重庆的士罢运的根源之一,就在于车主们被“代表”了,他们真正的利益和权利得不到保障……
4、房地产协会“挟官方以令房企”:宜宾每年一度的住房博览会,那是好一派欣欣向荣。然而,据某开发界人士透露,2008年的住博会,部分开发商本不愿参加,但“碍于情面”不得不参加;据网络上的一篇帖子所言,这些开发商们在房地产业的冬天里,大多是不情愿凑这个热闹的,但却又不得不响应号召,缴纳不菲的参展费,捧捧场。为什么?因为这活动是房地产业协会主办的;而房地产协会,又与房地产商们的主管部门房管局一起办公,会长就是房管局领导,因此,个中情由,谁可言说?
5、左右互博的“消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最应当从消费者群体中产生。但事实上,我们的“消协”却一直寄于工商部门的篱下。工商部门既要对工商户和集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又承担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伟大重任,实在有点委屈:如上所述,代表个体工商户们利益的“个私协会”,与工商部门联系“紧密”,紧密得如果不缴纳“个协会费”就办不了工商执照,那么很明显这个时候工商部门代表的是商户们的利益;同时,消费者协会的牌子又高高地悬挂在工商部门的大门上,如果消费者投诉,手掌的一面是商户另一面是消费者,两面都是肉,试问工商部门代表谁在说话?如何公正裁决?
6、竹协会和蚕茧协会的闹剧:在长宁县和江安县的产竹乡镇,竹农们每年不得不以“协定价”将竹子无条件卖给竹协会的收购点,从而引发一轮关于竹农利益的媒体报道,四川日报和宜宾日报均先后给予关注,2008年甚至引发了当地官员与媒体记者的维权纠纷;无独有偶,作为蚕桑大县的高县,蚕农们的蚕茧被“定向”销售给特定的收购点,这也与当地蚕茧协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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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启蒙:用自治挣脱“协会羁绊”
问题出在哪里?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的“有形之手”伸得太长了。
关于政府之手,著名网友十年砍柴认为:“现在政府是做不了千手观音的,因为今天社会不同于多数人固守在土地上的农业社会,政府一千只手不够,那么一万只呢?十万甚至百万只手就能解决问题么?这样下去不但将产生高昂的行政成本,且无数只手可能互相争夺资源,根本顾不上去干正事。如此,就陷入黄宗羲所说的怪圈:‘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
那么,解决问题的出路在哪里?
民间自治
比如以商业领域为例,政府只须把该做的事情做好,一切OK,其余的何须操心?
笔者发现,在宜宾市工商联的批复材料中,对上述两个商会提出了“你会成立后……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要求。实际上,这句批复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废话”。在中国领土上的任何企业,所谓对它们的监督、管理,自然有一系列的法律去规范约束他们:纳税方面有税法、用工方面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产品服务方面有质量法、污染与能耗方面有环境保护法等等,既然是法律调节的范畴,那么就只与司法部门有关,而与“主管部门”何干?所谓“指导”,就更谈不上了,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框架下,企业主们比谁都更在意自己事业的发展,行业精英大多蛰伏民间,主管部门如何指导?是否要如南京房管局一样“指导”下辖房产商不得降价否则重罚?主管部门首要之举在于提高效率,为企业服好务。
因此,在笔者看来,宜宾新成立了房地产商会和建筑业商会,虽然由于历史惯性和传统思维的作用,他们想要彻底摆脱传统协会对行业企业的掣肘和羁绊,似乎并非易事,但值得欣慰的是,上述两个新成立的行业商会,其会长和秘书长都是宜宾本土的“纯商界”人士,完全是以“非官方”的身份出任商会关键职务——这与传统协会由主管部门官员任协会会长,有着本质的区别。换言之,民间商会的勃兴,意味着一批具有民主意识的商业“先觉者”们在用实际行动,试图用渐进方式逐步挣脱传统协会的体制羁绊。
据福建商会某民营医院投资人介绍,宜宾福建商会成员之间不但形成了一种松散性的民间联盟,更俨然一个投资团队;商会成员之间既可以相互融资,又可以共同维权;既可以合作互利,还可以求同存异……宜宾,作为商业文化欠发达地区,由于现代社会信息的广泛交流,从商业领域逐渐兴起的、以商会为载体的民间自治组织,既是对沿海发达地区先进商业文明的传承,更是宜宾商人自治的一次启蒙运动。
虽然,这种行业自治仅仅是一种开始,注定前路艰难,但依然值得我们为之鼓掌,为之喝彩……
(据宜宾《新三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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