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出台多项利好政策 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促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已还清贷款的,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对待。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为宜宾市,在宜宾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在宜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多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两层以上,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即可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保证商品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商品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昨(29)日,记者从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座谈会获悉,10月27日,市政府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出台了《关于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县(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贯彻措施。此前出台的涉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凡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此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迅速落实央行住房信贷政策
《意见》要求,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迅速落实执行央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对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已还清贷款的,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对待。
职工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为宜宾市的,在宜宾市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缓存证明,向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保证金下调1个百分点,即一级开发企业3%、二级开发企业4%、三级开发企业5%。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雷电灾害评估费减半收取,预测绘收费按收费标准的30%缴纳,实测收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可以于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缴纳。新建商品房项目自来水、天然气安装工程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安装工程合同签定时交付30%,进场施工时再交付30%,工程验收时结清全款。
灵活执行商品房预售政策
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多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两层以上,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并出具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的有效证明文件。
允许企业申请项目分期验收
分期实施的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向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申请分期规划核实,分期验收。
允许企业同宗土地分期办证
对已通过招、拍、挂等出让方式供应的同一宗土地,在完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对用地规模100亩及以上的宗地(各县可自行确定用地规模),经国土资源部门与城市规划部门等有关部门会商同意,可以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优化商品房项目规划布局,积极筹措资金,加快配套设施建设,保证商品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商品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强化合同意识 引导企业理性定价
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形势,作出价格合理调整。对于因价格变动发生的“房闹”行为,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制定预案,采取行动坚决制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稳定。
引导鼓励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在我市投资开发的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市级相关部门应在公司设立、资质申报、资质升级等相关政务服务方面提供优质、快捷服务。
市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跨县(区)从事开发的,可不必另行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公司,其税收、产值、投资纳入项目所在地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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