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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难又一新举措

4月2日,记者从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内部分省市做法,我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推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我市全面推行廉租房产权共有。

据悉,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房屋的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实行共有。国有产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而私有产权则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购买廉租住房除国有产权外所取得的私有产权。共有产权管理坚持以人为本、资源购买、产权共有、明确责权、完善管理的基本原则。

将共有产权引入廉租住房保障机制,对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施租售并举,是我市创新保障性住房机制、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又一举措。按照以前的机制,一套廉租住房建成后,能解决1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而根据“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了国有产权部分,廉租房购买者可以购买除开国有产权的该部分形成私有产权,而这购买私有产权的这部分资金则全额存入财政非税收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可以申请中央和省级的补助资金后,建设更多的廉租住房,这样算来,1套廉租住房实际上可以解决1户以上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此外,“意见”还对共有产权的取得、管理、上市交易、使用与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

能办产权证 可上市交易 须缴物管费——解读宜宾市《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创新我市保障性住房机制,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制定了《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廉租住房的产权、上市交易、监督与管理等方面究竟有些什么样的规定?近日,记者进行梳理后对“意见”进行解读,以解读者之惑。

廉租住房可办《房屋所有权证》

“意见”中说,廉租住房面向符合条件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在可供出售的廉租房房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购买对象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住房困难者,在购买廉租住房后,民政部门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继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则制定出售价格,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而出售价格除不得有利润外,还必须按照共有产权的划分科学合理地确定,以避免出售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意见规定,廉租住房购房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享受租赁补贴的购房人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入住前可将其应领取的租赁补贴以分期付款方式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账户内转作购房款,入住(房屋交付使用)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租金。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申请购买已配租的房屋。

在共有产权的管理上,“意见”要求,要严格廉租住房准入审核,要加强购房合同管理,购房人购房款交清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附记”栏中必须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

廉租房规定年限后可上市交易

对于廉租住房能否上市交易,“意见”明确指出,购房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后规定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具体年限则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购房满规定年限和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原则上由政府优先购买,用于补充住房保障房源。

购房人提出申请自愿退出已购廉租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出售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回购,用于补充保障性住房房源;对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而未获得完全产权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由政府通过回购方式,将被继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其继承人,具体办法则由各地自行制定。

“意见”还指出,仅获得共有产权的房屋,购房人在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占有的份额;获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购房人将所购廉租住房抵押,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银行将廉租住房拍卖或变卖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廉租住房住户仍须缴纳物管费

对于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意见”中指出,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收取按现行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保障对象个人购房账户中代扣代管,待该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同时,“意见”也指出,廉租住房申请人必须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以虚假资料骗取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买的廉租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违规或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

而已配租、配售廉租住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配租房必须办理廉租住房退出手续,配售房必须由政府以原售价回购或通过补交土地等价款取得已购廉租住房的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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