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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资讯频道/ 购房政策 /速看!江安县出台购房补贴新政,涉及住房和车库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鼓励和保障合理住房需求,根据《宜宾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房调办〔2022〕4号)精神,我县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江房调办发〔2022〕2号),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购房人,从2022年7月1日起到2023年6月30日止,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务公寓的实施购房补贴。

一、符合购房补贴的群体

(一)就业群体

在我县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人员;

(二)人才群体

35岁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三)城镇化群体

1.具有农村居民户籍的人员;

2.外县户籍来江购房人员;

(四)重点特殊群体

1.退役和现役军人;

2.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和社区工作者;

3.对符合政策生育两孩及以上的家庭。

二、补贴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补贴原则按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符合多项条件的不作累加计算。

(二)针对符合政策生育三孩及以上的购房家庭,在现有补贴基础上,每户额外补助3万元。

(三)针对江安经济开发区入驻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社保的就业人员,在现有补贴基础上,购房可额外按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在上述补贴基础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制定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物资等自行组织兑现。

凡符合《大力实施八大工程促进在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 策措施》(宜府办发〔2020〕12号)规定的,按原文件执行,但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三、促进小区车位(库)销售

对于在我县县城区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车位的购房人给予3000元/个,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补贴。

我县县城区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建的库存车位(库),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且交付使用的项目,从最后一个楼栋竣工备案日期计算,超过2年未销售的车位(库),应采取媒体公告、短信告知、小区内公示等方式,告知小区业主在1个月内优先购买。1个月后仍未销售的车位(库),可对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人员销售。

四、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对我县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包括:

(一)提高单、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家庭进一步提高;

(二)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对已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

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三)支持生育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

(四)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优化住房公积金按揭项目贷款划款条件;

(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六、优化商品房预售条件

(一)新建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条件为: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的基础上,七层及以下的主体施工形象进度需达到地面正负零;七层以上至十一层的须修至地面1层,十二层以上的须修至地面2层;

(二)为鼓励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推进项目建设,针对有匹配性建设要求的在建项目,在其须优先建设的工程项目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正负零时,允许其办理不超过30%的商品住房预售总量,预售资金用于优先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七、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可申请先按照50%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余下部分须在申请办理项目首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

八、科学合理指导预售申报价格

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方案,在办理预售许可和网签备案时,注意把握好两个“合理范围”:一是同一项目同类型商品房当期预售申报均价与首期申报均价上下浮动范围应在15%内;二是一个商品房项目初次申报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其申报均价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项目近期备案均价上下浮动范围应在15%内。对于超范围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可以采取不予办理或关停网签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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