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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资讯频道/ 楼市动态 /宜宾楼市新政 全面禁止开发商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商品房

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临港开发区国土房管分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专户管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归集到位,切实维护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全面禁止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商品房维修资金,从源头上遏制维修资金被恶意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全面禁止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商品房维修资金,由购房人将维修资金直接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由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缴款凭证。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交房手续前,须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明确维修资金交存事宜,提供实测报告、楼盘表、购房业主分户清册等资料,领取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分户交存通知单,联系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负责书面通知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相关事宜。

三、购房人在办理接房手续时,必须持《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将维修资金交存到指定的银行维修资金专户,由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缴款凭证;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维修资金缴款凭证交付房屋,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购房人及时交存维修资金。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商品房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未交存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五、本通知印发后,请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立即对已代收购房人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自查,于5月20日前将相关情况报当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及时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不得滞留、挪用,否则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自2018年5月1日起,凡发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有代收专项维修资金行为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肃处理,并暂停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网上备案等相关业务。

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现场、交房现场公示该文件。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公示的,严格处理。

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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