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公积金中心,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更好地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等非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单独购买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产权所有人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房款的80%。
(二)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仅限于缴存人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形成的共有产权关系,分别按合同约定的产权比例或平均产权比例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缴存人与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且不超过购房总房款的80%。
(三)购买自住住房,其购房价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的,市公积金中心应通过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值核定其提取额度。
(四)在宜宾市外四川省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所购房屋地址应在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的户籍所在地。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余额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范围仅限银行贷款余额表上的主借款人及配偶。
(一)提取偿还宜宾市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行委托逐月扣划还贷或一次性扣划还贷。
(二)提取偿还宜宾市内商业住房贷款、宜宾市外四川省内自住住房贷款的,在自行还款12个月以后,凭银行还款票据可每年提取一次用于还贷。
(三)一次性提前还清宜宾市内商业住房贷款,市公积金中心有该贷款银行还贷过渡户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过渡户,还款人办理相关还贷手续;市公积金中心无该贷款银行还贷过渡户的,还款人还清贷款后3个月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与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共同产权关系的。
(二)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不能提供购房税票的。
(三)购买的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和存量商品房(现房)在完税票据开具之日前24个月内产权发生过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购买期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前24个月内购房人发生过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利用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按有关政策规定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四、提取有关要求
(一)同时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按年偿还自住住房贷款余额本息提取、租住自住住房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已办理其中一种方式提取的,需12个月以后方可办理其它方式的提取。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的,12个月内只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宜宾市内同一套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偿还本金超过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办理按年还贷提取。
(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本人本地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和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市公积金中心审查提取资料需向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核实或要求个人补充其它相关证明资料时,在核查期间不受办理时限限制。
(四)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查询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可持身份证原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查询,并可打印12个月的缴存明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提取使用政策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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