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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试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对象:中等偏下收入人群 租金:不超过市场价的70%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帮助城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昨(19)日,记者从市政府办获悉,宜宾制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从本月起试行3年。

保障中等偏下收入人群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有稳定的收入和租金支付能力。

新就业无房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具有当地城镇正式户口,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2年以上(含2年);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

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持有当地暂住证;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年限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2年以上。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

城镇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原住房无法退出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最小户型的公共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

据介绍,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保障。

实物配租由政府或公共租赁住房权属单位提供,住房面积和租金标准按规定执行。货币补贴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

保障对象年收入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变化,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年收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中,2010-2011年,翠屏区(含临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年收入标准为3.5万元以下,个人年收入标准为1.75万元以下。

已享受福利房政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及有住房交易记录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不超过市场价的70%

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不超过市场租金的70%确定限价租金,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由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租赁市场状况自行确定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的80%。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其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市区应按商品房开发项目面积不低于3%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各县配建总量不得低于当年省市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任务数量。

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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