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象,限定租赁标准,帮助城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基本居住困难的一种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限定为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有稳定的收入和租金支付能力,且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变化,市、县政府将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年收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2010—2011 年度,翠屏区(含临港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年收入标准为3.5万元以下,个人年收入标准为1.75万元以下。
在保障方式上,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保障。实物配租由政府或公共租赁住房权属单位提供,住房面积和租金标准按规定执行。成套住宅,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城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居住,按套供应。集体宿舍,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按间供应。货币补贴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实施),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
据了解,单身职工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25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2人户家庭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户及以上家庭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租金方面,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原则上按不超过市场租金的70%确定限价租金,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由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租赁市场状况自行确定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的 80%。
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由其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组织公开配租。对未能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其信息登记备案在轮候库内,在下一轮公开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同时,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6个月以上),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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