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和私有产权共有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房屋的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实行共有。其中,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廉租住房私有产权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购买廉租住房除国有产权外所取得的私有产权。
低收入家庭自愿购买
廉租住房面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一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具体规定由各地政府制订。
廉租住房购房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住房困难者,在购买廉租住房后,民政部门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继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成本价或略 低于成本价出售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则制订出售价格,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成本价的构成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有利润。
按照共有产权的划分科学合理确定出售价格,避免出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过程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付款方式及优惠政策
购房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
享受租赁补贴的购房人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入住前可将其应领的租赁补贴以分期付款方式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内转作购房款,入住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租金。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购买已配租的房屋。
共有产权的管理
各地应建立健全配租、配售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在充分保障孤老病残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房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廉租住房配租、配售比例,出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80%。
购房人购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
购房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后规定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具体年限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
购房满规定年限和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原则上由政府优先购买,用于补充住房保障房源。
仅获得共有产权的房屋,购房人在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占有的份额。获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购房人将所购廉租住房抵押,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银行将廉租住房拍卖或变卖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晚报记者 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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