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筑是指在宜宾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合法手续,擅自修建的各类建(构)筑物;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在宜宾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合法手续,擅自修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行为。
二、本次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范围为宜宾市中心城区,即:翠屏区东城、南城、西城、北城、西郊、安阜、南岸、赵场、象鼻街道办事处所辖行政区域内。
三、凡有违法建筑或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对违法建筑的使用和一切违法建设行为,在2010年8月31日前自行拆除已建和在建的各类违法建筑。凡因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和损失,概由违法建设的单位及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在本通告规定时间之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 《关于治理城区违法建筑的意见》(宜府函[2008]168号)精神,将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五、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有违法建筑的,要配合集中整治工作带头拆除违法建筑,拒不拆除的,将由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查处。
六、对阻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筑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积极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 电 话 :8226208、8243145、5981106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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