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特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存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方式
购买存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以所购住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抵押贷款,国有土地使用证必须为出让性质用地。
存量住房不办理组合贷款。
二、申请贷款有效期限的确定
申请贷款有效期从房屋所有权过户完成之日起计算,6个月内有效。
三、办理贷款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或单身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配偶无工作或无收入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证明);
(二)加盖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印章的存量住房买卖合同;
(三)首付款收据;
(四)房屋交易过户契税完税证明;
(五)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六)取得产权后房屋评估报告书。
四、存量住房价值的认定
存量住房价值的认定以存量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金额、契税完税证的计税金额、住房评估报告书中的评估价值三者中最低值为准。住房交易价以及住房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不相符的,以市公积金中心最终认定为准。
五、抵押物评估价值的确定
在评估准确基础上,城区(含县城)10年以内住房抵押值不超过70%(建筑面积90M2以内的,抵押值不超过80%,以此递减),10年至19年住房抵押值不超过60%,20年以上住房抵押值不超过50%。
城郊及乡镇10年以内住房抵押值不超过60%,10年至19年住房抵押值不超过50%,20年以上住房抵押值不超过40%。
房龄超过20年以上砖混结构住房,抵押值在以上标准再下浮5%。
房龄超过20年以上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无初始登记时间的,以及市公积金中心认为有必要的,申请人提供的房屋评估报告书应附城建档案房屋竣工时间原始记录。
房龄超过30年的再交易住房,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六、贷款期限的确定
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土地出让终止日期。所购存量住房位于中心城区和县城所在地城镇的,现有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40年;位于其他城镇的,现有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30年。
七、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出现的新情况,由委贷科负责收集汇总报市公积金中心贷审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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