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在提前还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撤消贷款抵押物登记的前提下,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六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时,因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所购住房未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按揭合作,而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在宜宾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
(四)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须为原商业性贷款的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共有产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
(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具备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条件;
(六)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家庭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申请人及配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或装修该套住房;
(八)房贷套数认定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
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按《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计算,贷款额度不得超出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购房金额以申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的购房金额计算。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五、需要提供的资料
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转贷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转贷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或居留证明,若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收入证明;
(二)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评估报告书;
(三)购买住房的购房合同和完税凭证;
(四)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贷款银行提供的提前还贷贷款余额证明;
(五)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程序
(一)转贷借款人自筹资金提前还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撤销原银行贷款的住房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转贷借款人到市公积金中心提交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并提供第五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市公积金中心对转贷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转贷借款人;
(四)转贷借款人持市公积金中心《贷款委托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
(五)受托银行持《借款合同》、《他项权利证》市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划款手续;
(六)受委托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转贷借款人的个人贷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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