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印发《宜宾市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担保人资格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现将《宜宾市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担保人资格暂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宜宾市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担保人资格暂行标准》;
2、担保人资格测评表。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31日
附件1:
宜宾市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
担保人资格暂行标准
为切实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针对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为承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作担保的,应符合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保证人的要求:
一、应具备基本条件
(一)有宜宾市户籍或在宜宾市范围稳定工作;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债务;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周岁。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具备担保资格:
(一)个人信用为重点审查类的;
(二)有被法院执行债务追偿的被执行人记录的;
(三)年龄65周岁及以上的;
(四)固定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不能作担保人的;
(六)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七)家庭月均负债额超过家庭月收入100%以上的;
(八)公积金中心认为有其他不具备担保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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