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倒迁住房、公有住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方向和借贷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由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管理中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办理委托事务,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执行情况等资料。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同时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产权明晰的住房,并用于家庭自住。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凡连续缴存不低于六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满足前述条件外,必须全部还清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方可重新按规定用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封存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可视同累计缴存年限。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比例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需在新缴存1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居留证件;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为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倒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公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资金30%的首期付款或者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六)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贷款前已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
(2)已退休职工的;
(3)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缴存满一年以上的;
(4)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
(5)购买非自住住房、异地购房的;
(6)单位未缴、停缴、欠缴公积金严重,未正常、足额缴交公积金的;
(7)所购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8)购同一套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条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四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年)。还贷能力系数为40%。缴交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规定缴存比例;
(二)不得高于按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倒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公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资金的70%;
对购新建住房建筑面积90M2以下的,贷款比例最高可按购房价款的80%。
(三)不得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25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单身职工申请贷款的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
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贷款最高限额由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共同借款人只要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不论缴存时间,均视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最高额度的贷款政策,借款人配偶在四川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为现役军人,视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最高额度的贷款政策。”
第十三条最长贷款期限30年,借款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士不超过60岁,女士不超过55岁。
最长期限调整由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年限,按照借款人的申请、借款人信誉、还贷能力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限额由管理中心据实核定。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住房公积金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一)用现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改房可以无《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托银行收押保管。
(二)用期房(在建工程)抵押的,借款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购商品房他项权利证》交受托银行保管。同时,售(建)房单位必须为借款人提供办理所购(建)房屋产权抵押登记的阶段性保证承诺,并在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中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存入贷款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管理中心审核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四)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须征得共有权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
(五)在设定抵押的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无权拆毁、转让、变卖、馈赠、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六)借款人用有价证券(含住房公积金)质押的,有价证券的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由受托银行保管,并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挂失或提前支取。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解冻,退还给借款人。
在质押期间,如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偿还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抵押;
3、用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七)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管理中心依法对抵押物、质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七条保证贷款,系指以管理中心认可的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由其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应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都必须在申请贷款前在管理中心指定帐户存有不少于贷款金额20%的保证金。
(三)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变更、撤销或破产等,借款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认为变更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十八条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按揭贷款),系指管理中心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必须是管理中心与之签订了《按揭合作协议书》的,且又是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或有担保权利的售房单位。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要及时协助借款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负责将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送交受委托银行收押保管。
(三)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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