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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颁布12条广告规定,首次明确规范房地产广告用语

“最具投资价值品牌的楼盘”、“本楼盘绿华率、容积率全城第一”、“XX楼王”、“绝版户型”……即日起,这类用语将不得出现在房地产广告中。昨日,市工商局发布12条规范房地产广告的规定,即日起生效。市工商局表示,违反这12条规定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按《广告法》规定,处以广告额1~5倍的罚款。

最低价和最高价应同时标明

“房地产广告中,标明了起点价格,就应同时标明最高价格。起点价格和最高价格标注的位置、字体、大小、比例应该一致。”市工商局副局长李林介绍,房地产广告中一些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地产商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了不少消费者,如“仅售6000元起”这类广告用语,在我市房地产广告中并不少见。且很多广告中都只标了最低价,未标明最高价。

李林说,按照工商部门规定,标明价格的地产广告,应当清楚标明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标明起点价格的,应同时清楚标明最高价格。如“最低价××元”、“××价抄底”、“××价起”等表述,今后将不得出现在房地产广告中。

另外,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糊表述面积,涉及面积的应该标明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凡公共区域应依法减半计算面积的,不得宣称赠送(如“买一层送一层”等)。

不得使用“楼王”等词

“现在很多房地产商打出‘某某楼王’、‘绝版户型’等来吸引消费者。”李林说,按《广告法》规定,这些绝对化的用语都不允许在广告中出现。市工商局就曾查办过“最具投资价值的楼盘”、“世界级皇家园林”、“绝版精品小户型”等不规范广告。

为此,市工商局特别将这种现象写入规定,要求今后的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以及“最好”、“最佳”、“唯一”、“楼王”、“冠军”、“绝版”、“无可替代”等用语。

“全城52%的市民都想住××楼盘”、“本楼盘绿华率、容积率全城第一”、“开盘3小时即全部售罄,揽金××亿元”……这样的广告也是违规的。李林表示,这些数据不知道是谁统计、检验的,“真的3小时内几百套房子全部卖完,还打什么广告?完全经不起推敲嘛”。

今后,除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5分钟可达某地”属违规

交通是否便捷,是市民买房会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于是很多房地产商投其所好,用“几分钟可到某地”或“几分钟可达购物中心”等类似宣传吸引消费者下单。“今后,这种宣传将被禁止使用。”李林表示,这类广告不仅模糊不清,还容易误导消费者。

今后,房地产广告要表现楼盘位置,应从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来标示,如某小区到解放碑步行街实际距离是多少就标多少,不能说几分钟可到达解放碑。

李林表示,12条规定即日起生效,市工商局将集中开展房地产广告专项清查行动,及时处理违法违规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对违法情节轻微的房地产广告,将责令广告经营单位、房地产企业限期整改。违反这12条规定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按《广告法》规定,处以广告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立案查处。

广告公司开发商表示欢迎

“12条规定对房地产广告行业是件大好事,房地产广告将更加规范。”昨日,重庆准壹语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陈俊表示,规定出台后,不但对广告公司有利,还有利于消费者识别、了解房屋和楼盘的真实信息。

金科集团副总裁李战洪对这12条规定持肯定态度。他告诉记者,这些规定的出台可促进房地产广告行业走向成熟。

规范房地产广告的12条规定

1.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如虚构房源,或将已售房源用作广告等。

2.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预售广告。

3.房地产广告对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环境的描述应当清楚、明白,属于规划或建设中的项目,应在广告中注明“规划中”、“建设中”。不得向购房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

4.房地产项目名称应当与规划、建设、国土等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一致。

5.房地产广告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内容低俗的用语和图像;不得以“炫富”为噱头哗众取宠;不得利用重大政治事件和言论作为广告创意元素。

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如最好、最佳、唯一、第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无可替代等用语。

7.除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销量方面的数据、满意率、市场占有率等排序内容。

8.房地产广告中对依法减半计算面积的,以及属于公共区域面积等,不得宣称赠送。如“买一层送一层”、“买一房送一间”等。

9.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的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能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10.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标明起点价格的,应同时清楚标明最高价格。起点价格和最高价格标注的位置、字体、大小、比例应该一致。

11.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或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如“即买即租”、“带租约销售”、“一铺富三代”、“投资避风港”等。

12.房地产广告中应当标明忠告语“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推销境外房地产项目的广告,还应当标注忠告语“购买境外房地产项目有风险,购房者应当事先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购房政策”。

(记者 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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