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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资讯频道/ 金融信贷 /房贷利率遭“反价”存在盲区 银监会出面协调
虽然有银监会出面协调,但是对于很多只与银行口头约定了优惠利率的购房者来说,想要维权“有点难”。

“我的贷款已经批下来了,只是没有了约定的8.5折优惠利率,因为开发商要求的付款时间马上就要到了,再拖下去我的房子就要被收回了,有可能还会吃官司。”谈到“被违约”,深圳市民郑先生无奈地表示。

和郑先生同样遭遇的人还有很多。对于他们来说,宁可失去享受优惠利率的权利,也不能从“被违约”变作“违约”;对他们来说,本可以如释重负地等待银行放款,却不成想被“反价”突袭;对于他们来说,本可以将口头的承诺一一落在纸上,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他们——首套购房者,没有那么多的经验,没有那么多的专业知识。

由南向北迅速蔓延

春节过后,一场始于深圳的“反价”风波迅速蔓延,截至目前,已陆续北上至广州、河南、青岛、河北、北京等地。

所谓的“反价”,是指购房者在去年已与银行签订的房屋贷款合同或贷款意向书(同贷书),双方约定好的利率优惠折扣遭银行单方面“提价”,银行援引的是政策调整、信贷额度紧张等理由。

“我是去年11月末跟银行签的合同,贷款50万元,并在年前把房屋抵押等相关手续都做完了,但直到上月末,接到客户经理的电话,说现在优惠折扣批不下来了,最多只能做到基准。明明是说好的,怎么能反悔呢?”河北省廊坊市民赵女士随即赶往银行问个究竟。然而,得到的答复却是“目前行里额度很紧,我们也没有办法,觉得不能接受就再等等吧,不过我们也不能排除继续调整、上浮的可能,到时候想做基准都难了。”

简单计算即可得知,该项贷款总额50万元,以还款周期20年为例,若执行8.5折优惠利率,支付利息金额总计约为33万元,若执行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总额约为40万元,若继续上浮至基准利率1.1倍,则需支付利息约45万元,相当于贷款总额的90%。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遭遇银行“反价”的购房者集体诉至当地银监局等相关部门。据了解,涉及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大型国有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广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性银行,范围之广让人不禁生畏。

银监会出面协调

3月2日,银监会发文,表示已要求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从维护自身声誉、严格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高度,认真对待客户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积极与客户沟通协商,妥善解决客户投诉问题。协商解决不了的,应通过合适的法律途径解决。

随即,广东银监局表示,正尽力督促各商业银行妥善解决与个人客户的有关房贷利率、放款、提前还贷等业务问题,并下发了有关通知。基本的原则是对于已经签订了房贷合同、同贷书并已经约定了利率的,要坚决按照合同执行;对于没有约定也尚未签订贷款意向书的客户,将由银行根据最新的房贷利率政策确定执行贷款利率,但银行方面需尽快给客户准确的答复。

据统计,截至上周,广东、深圳地区陆续已有四大国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农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对客户承诺近期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优惠利率尽快安排放款。

此外,北京、青岛等地的购房者也陆续接到了放款通知。然而至截稿日,河北省的购房者仍未得到银行恢复优惠利率的答复,他们表示将继续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若协商无果,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空白合同成盲区

然而,对于很多只与银行口头约定了优惠利率的购房者来说,就没那么幸运了。因为他们签订的只是一份空白的格式合同,想要维权“有点难”。

“这是我第一次申请贷款,在签合同之前,客户经理跟我讲好了利率折扣,然后拿来了五个本子,我只大致翻了一遍,他说所有人的合同都是一样的,并且把签字、按手印的页面都翻好了,我就直接签了,根本就没有多想。”得知自己可能无法取得约定折扣,深圳购房者李先生懊悔不已。

据《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通常情况下,运用在银行、保险、信贷等领域的合同均为格式合同。而合同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的特征:即合同的使用一方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示为文字,而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

对此,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属于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跟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也多为格式合同,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要弱一些,因为有些权利和义务消费者无法与其进行协商,讨价还价更是不可能的。

此外李律师建议消费者,投诉到行业监管部门是一个方面,购房者还应该尽可能地去搜集证人、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波及二套房领域

除上述首套房贷款外,据了解,此次的“反价”风波已经延伸至二套房领域,并直接上升为拒绝贷款。

“我在春节前买了一套二手房,跟银行签了同贷书,因为上面注明了如果房管局过户没问题就会放款,之后才去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新国八条出来后,银行说外地户口不能买第二套房子,所以不能贷款了。马上就要到支付房款的最后期限,我真的一点办法也没有了,以前的那么多准备好像要白费了。 ”一位工商银行广州德政中路支行的贷款客户向记者介绍说。

对此,李律师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国家政策和法律从颁布到执行是有一个时间过程的,在银行与消费者原合同签订的时候,新国八条并没有颁布,银行没有权利用新的政策来改变之前的行为。因为国家的政策法律只有在颁布之后才能生效的,不能对之前的行为约束,这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常识。

* 本信息由宜宾市房地产业协会&三江房产网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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