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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资讯频道/ 楼市动态 /国税总局发文堵塞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漏洞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的条件作出明确,以此堵塞房地产企业的逃税漏洞。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这份名为《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指出,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开始办理房屋交付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应视为开发产品完工,并按规定及时结算企业所得税。税务专家认为,通知出台意在堵塞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税收漏洞。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缴纳的十多种税收之一,过多的税费被认为是中国房价过高的原因之一。从土地拍卖到最后房屋销售,房地产开发中涉及的税费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十余种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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