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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资讯频道/ 三江关注 /宜宾债权人拿钱有望?中泽的这一股权即将被拍卖…

说到中泽,说到集资,估计大家再也没有前两年那种“分分钟就想提刀”的冲动了吧?没办法,心早就被拖疲了。不过如题所言,中泽又有动静了,股权拍卖就在下个月,千万资金诞生在即~

事件概览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

12月25日10点—12月26日10点,长宁县人民法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宜宾裕川房产持有的宜宾翠屏农商行的股权。目前,宜宾日报、淘宝拍卖平台都发布了相关消息。(不知道裕川房产是哪家?之前宜宾媒体在稿子中的写法比较形象:“中泽集团裕川房产”。对了,如果小编没记错,当初和都国际社区的开发商也写的裕川房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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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关键词有看头?

对于这场拍卖,小编私自找了2个“关键词”,也不晓得准确不,强行和大家分享一波——

关键词①:翠屏农商行

翠屏农商行的股权,这应该算是优质资产了吧?

相信宜宾人尤其是翠屏区的农村人,对于这个单位都不陌生。几年以前,它还叫农村信用社,是附近村民办理存贷业务的重要地点。如果小编没记错,wuli菜坝“街上”,目前有营业厅的银行,也还只此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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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江翠屏

对了,还有更为直接的数据:与拍卖信息一同发布的《翠屏农商行2016年度年报审计报告》显示,翠屏农商行2016年净利润1.61亿,相比2015年的5640万而言,涨得简直不能更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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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截图

好吧,打住,不知不觉中竟然免费给这家银行打了个广告。说了这么多,小编其实就想表达一句话:资产这么优质,那12月中泽的这一拍,即使起拍价高达1272万,成功的几率应该也很大吧?当然,这都是有钱人的游戏,毕竟小编的存款还在朝着“万字头”艰难迈进呢。

关键词②:司法拍卖

什么叫司法拍卖?对于这个名词解释,度娘上说得很明白: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嗯?最终目的是清偿债权人?按照这样的定义看,中泽这一拍的目的,岂不是要将股权变现然后交付给债权人?话说,中泽涉及的个人、单位非常多,构成复杂的债权人自然一抓一大把,哪些人(单位)有望通过这次拍卖拿到钱呢?好吧,反正没有小编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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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也有一大波中泽的债权人

猜想:和都国际被“接盘”,真的快了?

一直以来,和都国际社区迎来“接盘侠”的消息不绝于耳,但都给人“狼来了”的感觉。尤其是当中泽办公大楼出现“碧桂园办公室”时,大家几乎都认定这事儿终于板上钉钉了,结果仍是没有后文。前几个月,翠屏区领导“登门拜访”蓝光的消息不胫而走,和都国际社区又一次来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不过截至目前,官方也未放出确切消息。而对于和都“接盘人”悬而未定的原因,业内普遍认为核心问题就是债务问题太过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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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和都五、六期将有地产“巨鳄”接手

不过,如今中泽优质股权拍卖在即,待到成功交易并清偿债权人后,和都的债务会不会就简单些了(当然,即将拍卖的1000多万杯水车薪,但谁说这不是一种信号动作呢)?届时,盛传的碧桂园、蓝光或其他企业“接盘”的消息,是不是就能尘埃落定了?或者说,这一次的拍卖,就是在为地产“巨鳄”接手和都一事做铺垫?

话说,目前宜宾引进全国知名房企的雄心壮志已经昭然若揭,碧桂园、蓝光或其他“巨鳄”若是这个时候来,宜宾楼市的看头还真有点多噢~

延伸:试图捋清债务关系,中泽其实并不是头一个?

银龙广场早就有拍卖举动了。

相对来说,银龙广场的“集资”风波爆发的还晚些。不过,早在今年8月,商城-1层B区商铺、-3层车库、-4层车库就被挂上司法拍卖台,只是后以流拍结束;随后的9月,同样这些资产降价3000多万后再次拍卖,不过同样遗憾流拍。当然,这样的结果也在意料之中,毕竟银龙广场连何时开业都是一个谜,谁又敢现在贸然出手呢?只是透过这样的拍卖举动,我们还是能隐约看到银龙广场准备捋清债务关系的想法,毕竟司法拍卖的目的摆在那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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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盛世临港也在做债权登记。

本月初的一则公告显示,11月8日-12月8日,新鹏的各类债权人会在临港公安分局进行债权登记,各类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权排号、资金出借人、担保权人、工程承包人、材料供应商、已经提起诉讼的原告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享有新鹏公司债权的个人及单位等。话说,这样的登记,是不是有为后续清理债务做准备的嫌疑呢?

当然啦,目前银龙广场、盛世临港暂未听到大型房企“接盘”的消息,而且停滞的也都是商业,推动起来或许难度还要大些。

【写在最后】

在宜宾楼市策马奔腾的那些年,“乱入”市场的各类投资人层出不穷,不过大浪淘沙,笑到最后的又有几人呢?个人也好,企业也罢,应该都已经收获良多了吧?!至于大家讨论激烈的“集资”问题,小编也不再赘述了,毕竟这两年大家看得太多,说得也太多了。在这儿只温馨提示一句:早在8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发布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里面是这样说的——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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