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全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最高为12%,最低为5%。
此次调整是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确定的。上调后,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分别是:翠屏区16982元、南溪区12315元、宜宾县13480元、江安县13965元、长宁县10766元、高县14666元、筠连县13996元、珙县12608元、兴文县15917元、屏山县14669元,其中临港开发区、各区县垂直管理单位可按翠屏区标准执行。此次同时公布了本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标准为4945元。
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宜宾境内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2037.84元(翠屏区),加上单位匹配部分每月最高可达4075.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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