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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资讯频道/ 楼市动态 /泸州2亿多土地有俩主人 国土局:这事"不好说"
国土局先收A公司土地款,再与B公司签订出让合同

2010年新年上班的第一天,李金生等3名浙江商人,就千里迢迢从浙江绍兴赶赴四川泸州,协助泸州警方调查因一块土地引起的经济纠纷。

2008年底,位于泸州市区城南的一块面积791.55亩的土地,竞标价格2.6亿多元;因去年房产市场转暖、土地大幅度升值,目前这块地的价值“翻了几番”。证据显示:就是这块土地,泸州市国土局先收取了泸州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5000万元土地款,并出具正式票据之后,又与泸州市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公司”)签订了该宗土地的出让合同。也就是说,这块地就有了万隆公司和立达公司两个主人。万隆公司的代表是李金生等3名浙江籍商人;立达公司的代表则是一名叫李万奎的泸州籍商人。

去年年底,李金生等向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称李万奎涉嫌经济诈骗1265万元的“前期费用”,以及涉嫌以公司股东身份、职务侵占5000万元土地款。目前,涉及该宗土地的相关手续,已被泸州市有关部门暂时冻结。

A买地

泸州商人拍下土地

2008年10月,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拍卖位于泸州城区长江大桥南岸桥头江阳区城南大道东侧编号为“pm2008103号”宗地使用权。该宗地面积为527700㎡(合791.55亩),土地用途为“住宅兼容商业”,使用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

在绍兴经商的泸州人李万奎得知消息后,参加了该宗土地公开拍卖,并在2008年11月5日成为这块地的竞得人。当日,李万奎与泸州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泸市国土资【2008】确字第11号),成交单价33万元/亩、土地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6121.15万元。竞买前,李万奎缴纳了竞买保证金;竞买成功后,保证金转为土地款。

2009年1月8日,李万奎向泸州市国土局出具“申请”表明:他以个人名义竞得的“pm2008103号”宗地,是“代表多位投资人参与拍卖”。“为了体现拍卖前多位投资人的意图,我恳请贵局将本人拍卖中标的pm2008103地块转入‘泸州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并与该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和经济后果,本人自行负责。”

2009年1月9日,泸州市国土局发出“关于确认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资格的函”回复表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规定,“竞得人李万奎应按规定缴款后,才能以新成立的泸州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合伙

浙江商人称土地是合伙买的

李万奎:买下地后才合作

“合伙是在我以个人名义买下土地后才开始的。”李万奎非常强调这一点。

李万奎说,获知pm2008103号地块出让信息后,自己就开始着手进行竞买准备。“竞买保证金是我个人交的,参与竞买也是以我个人的名义。”李万奎称,竞买成功后,李金生等人通过熟人找上门来要求“入伙”。当时自己也确实需要资金入股,才能进行开发。李万奎说,确立合伙开发后,自己向国土局申请请求与万隆公司签署出让合同,正是自己诚意合作的体现。“但是,在合伙过程中,他们始终对我采取排挤的态度。这使我对对方的诚意产生了怀疑。”

立达公司的法律顾问刘先赋律师认为:“先买地后合伙,这一点非常重要。”刘先赋称,从《合伙协议》本身以及作为合伙人以前期费用的名义对李万奎单独购地的补偿,可以清楚的看到在买地时即进行了合伙是不成立的。

李金生:竞买之前先合伙

浙江商人李金生对此说法不予认同:“李万奎竞买土地,是代表我们4个人出面的。”他同时出示了他和另两位浙江商人万校军、王建潮与李万奎在浙江绍兴签署的两个合伙协议。协议显示:早在2008年10月25日,李金生、万校军、王建潮和李万奎等4人约定:由李万奎作为竞买活动的代表、以个人名义办理与竞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宜;竞买成功后,各方共同出资在泸州市注册公司实施开发建设。

据王建潮介绍,他与曾在绍兴做生意的李万奎算得上是“老朋友”了。“2008年下半年,李万奎告诉我,泸州有一块土地要卖。他能够通过关系拿到手,但缺乏资金,需要朋友合伙才行。”于是,王建潮将李万奎介绍给李金生、万校军等人,4人接下来开始了合作。

土地竞买成功后,2008年12月25日,4人再次在浙江绍兴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对pm2008103号地块进行开发。2009年3月,泸州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注册成立,李金生出任法人代表。“公司成立后,我们就按出资比例将李万奎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付给了他。”

C变故

买下来的土地突然换了主人

2009年3月16日,万隆公司向泸州市国土局递交报告,请求签订出让合同并分期缴纳土地款。4月1日,万隆公司以该宗地建设项目“泸州江南星城”在江阳区发改局备案。5月12日,万隆公司与江阳区政府签署招商协议。2009年4月21日,泸州市经营城市资金管理办公室,向万隆公司出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到万隆公司保证金转土地款,总计金额5000万元。“这些票据证明这5000万元是万隆公司缴纳的,万隆公司作为该宗地的受让主体资格,得到了国土局的认可。”拿到票据的李金生心里踏实了。

2009年6月30日,李万奎出资20万元、熊昌泉出资1980万元,注册成立泸州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万奎出任法人代表。仅仅一周之后的7月6日,泸州市国土局就迅速与立达公司签订了pm2008103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刚成立的立达公司取代万隆公司,成为这块土地的新主人。

而直到2009年7月24日,万隆公司还在向泸州市国土局提出“要求签订pm2008103号地块使用权合同的再次请示”。“实际上,5000万土地款票据这个时候国土局已经与立达公司签订了出让合同。但是我们根本不知道。”李金生说。

针对泸州市国土局与立达公司签订pm2008103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事实,李金生等人认为这是典型的“一女二嫁”,李金生说:“你(国土局)收了我们的土地款,又与立达公司签订出让合同。那不就是先收了我的彩礼,又把女儿嫁给别人了吗?”而立达公司的法律顾问刘先赋对此的解释是:这5000万元土地款票据,只是国土局的“一个工作瑕疵”,并不能说明万隆公司拥有这块地的受让主体资格。

D质疑

千万“前期费用”哪去了?

据李金生等人介绍,2009年1月15日,李金生、万校军、王建潮3人,分别按土地占有份额,以每亩两万元的标准,向李万奎支付“前期费用”共计1265.6万元。李万奎亲笔给3人写下收据,并特别声明:“此款在任何情况下不归还。”这笔“前期费用”的收据是李万奎用3张印有绍兴“巴顿咖啡”的信笺写下的。

合伙纠纷发生后,李金生等人对这笔千万巨款的去向提出质疑。“他当时说的是需要去打点一些关键人物。这么大的一块地,送点钱给有关人员我们也理解。但是现在我们要问:这么多钱打点给了哪些人?是为万隆公司打点还是为他的立达公司打点?”

而立达公司的法律顾问刘先赋则认为,所谓“前期费用”,实际上是合伙各方对李万奎“单独拍地先期利益”的一种补偿。“李万奎先以个人名义竞买了这块土地,然后你们再来合伙。那么李万奎之前的利益在哪里体现呢?这就需要加盟的合伙人作出一些补偿,才符合合伙公平的原则。”李万奎也表示,这1000多万元是自己应得的利益,“随便他们怎么反映,经得起查。”

E各方态度

万隆公司:重回合作开发的轨道

万隆公司认为,就目前所有的证据和事实都可以清晰地看出:pm2008103号宗地是李万奎代表合作各方以个人名义竞得的。泸州市国土局在公开出具的函复中和出具的土地款票据中,都承认了万隆公司拥有pm2008103号宗地的受让主体资格。因此,除非重新回到当初联合竞买、合作开发的轨道上来,“否则,我们就要对这宗地所涉及的所有问题一追到底。”

李万奎:合作不可能 但愿补偿

李万奎则表示,土地受让主体资格的变化主要是合作中受到排挤。从目前的情况看,合作已经缺乏基本的条件。“我愿意将他们所支付的款项全部予以退还,并补偿一两千万元给他们。但土地受让主体资格是我的,这一点不容置疑。”

泸州市国土局:很多事“不好说”

泸州市国土局副局长陆原表示,就pm2008103号宗地权属争议一事不发表任何意见。在记者再三追问下,陆原称,因涉及到万隆公司和立达公司的纠纷问题,目前该宗地的相关手续已经被暂时冻结。什么时候解冻?“要等上面的通知”。

泸州市国土局为什么要在已经向万隆公司出具5000万元土地款票据后,又与立达公司签订出让合同?与立达公司签订合同后,留在万隆公司手上的5000万元土地款票据又如何处理呢?在确定“丢下”万隆公司与立达公司签订出让合同时,国土部门依据什么来决策呢?陆原表示:“这块地当初是以李万奎个人名义竞买下来的,不是万隆公司。”对于记者提出的其他问题,陆原反复表示,这件事情“不好说”。

律师观点

“一女二嫁”应予以纠正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这起争议的焦点,首先是先合伙还是先买地的问题;其次是泸州市国土局到底是应与万隆公司还是立达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李金生等人出示的2008年10月25日四名商人在绍兴签订的合伙协议,可以证明买地前双方有过合伙竞买土地的协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李万奎如果要证明该合伙协议“是假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对该合伙合同的鉴定申请或列举其他有力证据来予以反驳;否则,李万奎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责任。

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前一个合同并没有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泸州市国土局另外与立达公司签订同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显然于法无据。应该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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