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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资讯频道/ 住在宜宾 /【新政】宜宾住房公积金可“先取后贷”
本报讯(胡元 刘海萍 记者王宇)昨(6)日,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今年5月起,为减轻居民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宜宾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新政 “先取后贷”,试行1年。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凭房管部门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权证》过户的相关手续,先办理公积金提取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帐户余额不少于1万元,剩余部分均可提取用于购房,再办理公积金贷款。

二、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帐户余额合并计算不少于2万元,若其中一方帐户缴存不足1万元的,该帐户不得提取。剩余部分均可提取用于购房,再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办理“先取后贷”,需间隔12月后可办理按年提取偿还贷款。

四、提取公积金后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办理按年提取还贷按原规定执行。即在已还本金超过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办理每年提取一次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据悉,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20万,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30万。

相关链结: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最近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幅度最大的屏山县达873元。

此次调整的依据是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各区县2008年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上调后,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分别是:翠屏区6487元、宜宾县5697元、南溪县4826元、江安县4226元、长宁县4818元、高县4840元、筠连县5201元、珙县6124元、兴文县4749元、屏山县52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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