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俩同时受审
11月4日下午3时,翠屏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里,10多名前来旁听的被告家属焦急地等待着亲人的出现。
被告人王子安,原任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宜宾市金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挪用公款罪,金额1258万元人民币;受贿罪,金额70万元人民币。其女王虹雅作为挪用公款的共犯,也被依法提起公诉。
两人均于2007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经法院审理,今天将由法院宣读刑事判决书。
下午4点30分左右,王子安和其女王虹雅的身影终于出现在被告人席上。这位政府官员脸上没有了往日的神气,在黄色囚服的映衬下,他的身材显得格外瘦小,面色沉重的他,黝黑的皮肤,眉头紧锁,站在他身旁的是他的女儿王虹雅,圆圆的脸庞,苍白的没有一丝血色。
开庭后,法官宣布,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子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被告人王虹雅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当听到这一判决结果的时候,王子安的眉头皱得更深,其女则紧紧抓住了被告席的栏杆。
当庭宣判后,法官分别问两被告人:“是否上诉?”王子安回答:“与家人和律师商量后,再做决定。”而其女直接回答:“要上诉。”
第一次,女儿借款300万
“他就是毁在他那个报应女儿手里。”知道王子安的人都说,王子安太爱他的女儿,最终也毁在了女儿手里。
今年,他已经60岁了。曾经在宜宾市财政局、地税局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王子安,被捕前是宜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宜宾市金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可谓红极一时。但是最终却在退休前锒铛入狱。
谈到王子安“出事”,知情人都知道与他女儿有关。
2005年9月,王虹雅接手独资经营宜宾鑫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融公司)。同年11月,被告人王虹雅以鑫融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其父王子安提出在宜宾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
11月21日,王子安与鑫融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次日投资公司将公款300万元转入鑫融公司。鑫融公司收到该款后,王虹雅将该款用于归还自己以前在经营活动中向农村信用联社的贷款130万元,借给他人35万元,其余被其用于个人消费等。2005年12月31日,鑫融公司归还了利息27900元。
这一笔300万借款,王子安称自己借款的目的只是为了帮助女儿公司的发展,当时并不知道女儿就是公司的经营控制者。
借新账还旧账
2005年12月,王虹雅再次向父亲王子安提出借款,这次的借款数目是1000万。
女儿的300万借款没还,王子安没有督促,反而与女儿共谋后,让女儿找到时任宜宾市邮政局保险代理分局(以下简称保代分局)负责人的李波,以保代分局的名义借款。之后,在父女两人的安排下,李波、鑫融公司田文红与宜宾金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公司)洽谈借款1000万元事宜。
2006年2月17日,王子安代表金发公司同保代分局签订借款1000万元的协议,约定由鑫融公司担保。因保代分局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在银行开户,便由保代分局出具委托书给金发公司委托鑫融公司收款。同年2月24日,金发公司扣除6个月利息42万元后将余款958万元转入了鑫融公司账上。
对于这958万元借款,王虹雅是这样开支的:300万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投资了200余万元、归还自己以前在经营活动中贷款100余万元、为李波买帕萨特一辆、在成都购房55万元、购买彩票80余万元、借给其弟王晋川用于经营活动50万元及用于个人消费等。
这1000万元,王子安称自己直到还款期限到了时才知道是女儿在使用,不过他以为资金是安全的。到案发之前,王虹雅共归还了金发公司100万元,另外支付了近45万的利息。
主动供认受贿
在因挪用公款受审的同时,王子安主动交待了自己接受的三笔来自房产公司的贿赂。
2005年11月,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拍卖宜宾市翠屏区南岸某地块。宜宾Y房地产公司想参与竞买而竞标单位不够,公司董事长找到王子安,提出让金发公司陪标。王子安同意后,由金发公司与X房产公司合作参与竞买,12月20日金发公司垫付了1000万元投标保证金。后因竞标单位未达到规定数量而取消了该次拍卖。12月底,Y公司董事长为感谢王子安的支持,在王子安的办公室送其现金30万元,王子安收受后用于购买山水绿城商房。
2006年初,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再次公开拍卖宜宾市翠屏区南岸某地块。Y公司董事长又找到王子安提出借款1000万元参与竞买,王子安同意后代表投资公司借款给该公司,该公司将借款用作保证金竞买成功,该款于2007年4月10日归还。Y公司董事长为感谢王子安的支持,于2006年4月底在被告人王子安的办公室送其现金30万元,被告人王子安收受后将该款藏匿于其卧室床下,该款案发后被侦查人员起获。
2006年3月,宜宾另一家房产公司Z公司董事长也找到王子安提出借款。经王子安同意后,Z公司分别于同年3月16日、5月25日、7月27日向投资公司借款500万元、1000万元和1500万元。借款归还后,该公司董事长为了感谢王子安的支持,于2007年4月在被告人王子安的办公室送其现金12万元,王子安也予以收受。
不过,这三笔受贿,均没有得到两家房产公司董事长的承认。只有2006年4月的30万元,Y公司董事长认为是主动借钱给王子安,因为私人关系好,没有打借条。
父女共同入狱
案发后,父女二人退出了全部赃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王子安,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谋取利益,挪用公款1000多万元;王虹雅参与挪用公款共谋。同时王子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父女俩同时被判入狱。
(据宜宾《新三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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