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该补偿款在收到时记入当期损益。因该款项具体收到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在2011年三季度报告对2011年全年的业绩预告中,并未预计该款项的收到。该补偿款的收到,对公司2011年全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其他变动因素一起对2011年全年的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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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10月15日,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四川高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房产")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签署了《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新城学院路(一期)土地一级整理项目合作开发意向框架协议》(详情见2009年10月20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年11月13日,高金房产与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新城学院路(一期)土地一级整理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详情见2009年11月14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向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川国土资电发[2011]26号文件通知中"各地不得允许各类企业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要求, 公司于2011年4月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停止执行原协议的议案(详情见2011年4月7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此议案已提交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通过(详情见2011年4月23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同意高金房产停止执行以上两项协议。善后事宜视情况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高金房产另行协商解决。
2011年5月27日,高金房产与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宜宾市翠屏区翠屏新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一期)善后处理合同书》。该合同书已经董事会第三届二十二次会议及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情见2011年5月31日和2011年6月16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因高金房产与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因终止原协议应对高金房产的补偿额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6月16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初字第13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宜宾市翠屏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支付人民币2.18亿元作为因终止原协议给高金房产的补偿款,具体付款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8,000万元,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8,000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5,180万元(详见2011年6月16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1年9月30日,高金房产的控股子公司宜宾高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收到由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支付的第一笔补偿款人民币80,000,000.00元(详见2011年10月11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1年12月30日,高金房产的控股子公司宜宾高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到由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支付的第二笔补偿款人民币80,000,000.00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该补偿款在收到时记入当期损益。因该款项具体收到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在2011年三季度报告对2011年全年的业绩预告中,并未预计该款项的收到。该补偿款的收到,对公司2011年全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其他变动因素一起对2011年全年的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特此公告。
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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