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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兴文县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三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兴府办函〔2016〕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执行调整完善后的《兴文县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三十二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兴文县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三十二条措施》

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兴文县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三十二条措施

为促进当前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和消费,结合《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函〔2015〕105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整完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函〔2016〕42号)精神,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简化行政审批

1.简化审批流程。凡经过公开拍卖取得的地块,产权人凭购地合同,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和城管局窗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资料齐备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项目,需要住建城管、国土、发改、环保、水务、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行政审批提速达90%以上。

3.灵活办理预售。土地已抵押贷款的项目,在征得土地抵押银行同意的前提下,房屋可办理按揭贷款。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多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两层以上,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以上,并出具经监理认定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的有效证明文件。

4.分期验收办证。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向县住建和城管局申请分期规划核实,分期分幢验收,最后一批申请前必须完成所有配套工程,否则不予以验收。对已通过招、拍、挂等出让方式供应的同一宗土地,在完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用地规模60亩及以上的宗地,经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住建和城管局会商同意,可以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对于整宗出让范围内的土地价款已缴清,尚欠违约金或滞纳金的房地产企业,政府可对该企业所欠违约金或滞纳金实行资产抵押后,给予完善土地登记手续。若在抵押后12个月内企业无法缴清违约金或滞纳金的,政府将对抵押资产依法处理。

二、实行收费免缓

5.停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6.凡购买首套新开发普通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可按首套房政策执行),停收土地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7.建筑噪音超标排污费,从3元/平方米降至1.8元/平方米收取。

8.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费用,按不超过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0.1%收取(但不得超过雷电灾害评估费的50%),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并自行协商价格。县气象局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审批时,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9.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人防费,经批准,可于办证时缴纳30%,配套费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一并完清余款,人防费在一周年内结清余款,到时未完清余款的住建城管部门不得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

10.差别化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县内注册、近三年未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一级企业按应缴纳的20%、二级企业按应缴纳的30%、三级企业按应缴纳的50%的标准缴纳,企业如果已经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不得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并将企业列入全县工程建设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兴文的工程招投标。

11.差别化收取墙改基金。对县内注册的一级企业按应缴纳的20%、二级企业按应缴纳的30%、三级企业按应缴纳的50%的标准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结算。如企业出现节能墙改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不得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12.规范自来水安装工程包干费。

(1)依据兴价工〔2006〕06号文件,经政府同意拍卖取得土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开发商按规划统一建设住宅楼为1700元/户;营业门市为2150元/户,不再增收其他费用。

(2)依据兴发改价格〔2013〕3号文件,120㎡(含120㎡)以内的营业门市及营业用房仍然执行2150元/户的包干安装费标准,超过120㎡的营业门市及营业用房按18元/平方米计算,以实际丈量的面积乘以该标准收取包干安装费。

(3)严格执行兴价〔2009〕13号文件,高层建筑的居民生活用水安装费,在兴价工〔2006〕06号《兴文县物价局兴文县水务局关于对兴文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安装实行定额包干安装收费的批复》的基础上顺加增加的成本费和价差款,不再增收其他费用

(4)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台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办法和二次供水价格政策前,经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程序移交自来水公司,由自来水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13.规范供电安装工程包干费。进场前预付工程款由100%降至50%,工程总造价在扣除材料费用后优惠20%,余款在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通电前付清。

14.规范天然气安装工程包干费。入户费按县发改局文件规定执行,天然气入户费进场前预付工程款由100%降至50%,余款在竣工前缴完。

15.规范闭路电视安装工程包干费。对新建楼盘初装给予减免优惠,定价降至820元/户(含机顶盒),预付工程建设款由50%降至30%,余款在项目综合验收前缴清。

三、加大金融支持

16.发挥金融机构的支持作用。

(1)对贷款购买首套新开发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

(2)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3)金融机构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4)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新开发普通自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17.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1)缴存职工家庭没有任何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缴存职工家庭成员有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2)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并已还清贷款的,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公积贷款的,按首套房对待。

(3)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购房款;或每年提取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

(5)职工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为兴文的,在兴文县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6)优化办理程序,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公积金中心可开展按揭合作,受理、审核个人住房公积贷款。对经营正常,风险可控的开发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货款发放时间调整为多层住宅主体形象达二分之一,高层住宅主体形象进度达三分之一,可发放个人住房公积贷款。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保证金下调1个百分点,即一级开发企业3%,二级开发企业4%,三级开发企业5%。

18.银行机构应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降低贷款准入门槛,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对三级(含)以上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19.银行机构应提高信贷工作效率,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对审批通过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及时发放,做到应放尽放。在办理时限上,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要在原来基础上提速50%以上。

20.金额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我县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在收费方面实行优惠减免,免收抵押登记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实行自愿购买原则。

21.对已通过招、拍、挂等出让方式供应的同一宗土地,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对用地规模100亩及以上的宗地,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规划部门分期建设规划红线办理分割登记手续,金融部门可按分期项目进行融资。

四、实施政策扶持

22.建立专项奖励基金。每年由县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作为专项奖励资金,对在建的重大项目和工程实施进度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3.扩大政府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采购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范围。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采购一定数量的商品房,用作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由县住建城管局搭建政府服务平台,引导开发企业到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实施统一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购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安置时,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协商确定。

24.实施购房补助。凡购买兴文县境内新建商品住房,90㎡以下(含90㎡),政府按100元/㎡米给予补助,90㎡以上政府按150元/㎡米给予补助。购买营业用房,政府按100元/㎡标准补助(安置还房除外);凡知名企业与品牌经销商入驻光明新城,与房地产开发业主签订合作协议,使用面积500㎡以上,并开业经营,从入驻之日起,一年内政府补助与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等额的相应资金;新城内购买或租用营业房经营户在制作店招时若按要求使用苗族文字或采用苗族风格,每户补助100元。购房户或开发企业、入驻商家凭契税税票和相关手续到县财政局申请办理。

25.个人购买住房税收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政策执行。

26.非兴文户籍和农村居民在城镇购房者,凭购房证明可办理兴文户籍,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登记为城镇居民,户籍暂未迁出农村的,同等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如农村居民同等权益、子女同等教育权利、城镇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等待遇等。

五、合理投放土地

27.国土部门要根据各区域商品房的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来平衡土地投放量,合理控制土地投放速度,避免商品住宅用地集中过度投放,对于商品房库存量大的区域,应调减商品住房用地出让规模或暂停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工作。住建城管部门要统筹好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合理安排新城、新区、集镇、新村建设,避免过度开发建设。

28.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六、加快基础建设

29.切实优化商品房项目规划布局,积极筹措资金,加快配套设施建设,保证商品房项目附近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商品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涉及光明新城水、电、气、路建设要加快建设步伐,确保新城建设相关配套要素的及时跟进。优化光明新城公交条件,增加公交线路,进一步方便出行。

七、规范中介服务

30.各开发企业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收费合理、服务优良的中介企业进行合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开发企业指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着力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中介服务环境。

八、优化发展环境

31.强化舆论引导,确保健康的市场秩序。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要全面、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增强居民购房置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刚性需求及时释放,优化市场交易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综合执法,切实加大违建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建设秩序。要加强监管,引导企业合理有序竞争,支持企业为适应市场作出的合理营销策略,防止不正当竞争。对于因价格变动发生的“房闹”行为,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制定预案,采取行动坚决制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32.提高办事效率,严格问责。涉及房地产开发服务的相关部门要优化政务服务,提高办事效能,对不正确履职或者吃拿卡要的,由机关作风建设投诉中心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严肃查处。公共服务企业在接到房地产企业安装申请并完善相关手续后,7天内必须进场施工,规定时间内不到场施工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环境兴县办公室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该措施自2016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原兴府办函〔2015〕137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此期间若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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