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4日,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决宜宾市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志建公司)与购房者肖伟霞对位于翠屏区麻线街3号楼1单元5楼1号(现半岛小筑)房屋的口头购房协议无效;志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肖伟霞缴纳的选号费6万元及利息近1万5千元……
判决书认为:鉴于对选号费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合同的预约保证或属于购房定金或者属于购房款等等)并无法律规定,本案中购房者交选号费的时候楼盘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结合开发商迟迟不能取得该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原因,判定不属于开发商的过错,选号费无效。
4年前交的选号费
依据一份日期为2004年9月17日由志建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肖伟霞以购房者的身份向志建公司交了6万元选号费。收据上注明:“此款在购房款中抵扣;购房按1760元/平方米底价执行,调差不超过30元/平方米;如退号30日内全额退还选号 费。”交房时间在收据上注明为2005年12月。和肖伟霞一样,在2004年及2005年交了选号费的购房者有32位。
然而,半岛小筑项目直至2007年才开工,2008年11月取得了第一批次房源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肖伟霞们被开发商告知:不能以当初约定的房价1760元/平方米购房。
志建公司与交了选号费的购房者协商,提供两个解决方法:不要房子的话退还选号费及利息;要房子的话,房价按2600元/平方米算。
说法>>
开发商:选号费普遍存在
在熟知房地产开发法律的开发商眼里,选号费到底是什么费?本刊采访了半岛小筑项目部经理罗华祯。
新三江周刊:选号费的收据能否代表购房协议?
罗华祯:这个已经是法院判决了的。法院的判决书上判定是什么就是什么。
新三江周刊:当时收选号费的时候没有得到预售许可证。
罗华祯:对。当时项目还没有动工,也没有签订金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就采取了这个收据的形式。当时客户购房的意愿还是比较强的,1760元/平方米在宜宾当时也算最高价。
新三江周刊:当时购房者知不知道楼盘是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
罗华祯:我们已经告知了。收据上也写的是选号费。大家都晓得的。
新三江周刊:按规定,收选号费是违规的。
罗华祯:但是当时购房者也愿意。项目开发拖了几年,购房者也应该知道是没有证的。论坛上有篇帖子说得很中肯,转述他的话就是,实际上两方都有错。一方面开发商晓得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另一方面购房者也晓得开发商没有证,双方都缺少一种维护双方权利的意识。
新三江周刊: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以选号费、诚意金等形式变相卖房,有没有相关部门在监管?
罗华祯:据我了解,2007年之前在宜宾是很常见的,除2008年底楼市低迷期外,到现在也是如此,交诚意金、选号费的楼盘很常见。如果要进行处罚,怕宜宾所有的开发商都要被处罚。因为是普遍存在的。
新三江周刊:1760元/平方米,当时算是高价;拖了几年后,现在已经不能买到房了,购房者的损失由谁负?
罗华祯: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开发商。当时也没有预计到项目会拖这么长的时间。2000年我们拿到这块地,2004年客户就知道有这个项目了,后来政府规划调整了,以前的规划已不符合宜宾的发展。按原来的规划也不能够修了,只能改规划方案。规划方案改后,容积率没变。但浪费了几年的时间。
新三江周刊:重新设计方案需要几年的时间?
罗华祯:起码需要1年半时间。因为期间还遇到拆迁的原因。2000年的时候与政府签订拆迁协议,由公司请专业拆迁公司拆迁。当时拆迁的时候遇到很大的阻力,但是像遇到钉子户的情况,政府应该强制拆迁。公司也向政府打了无数次报告,要求强制拆迁,但是政府没有出力。直到2006年,公司付出了极为高昂的代价才把这些人弄起走。
新三江周刊:拖了4年多之后,之前已交选号费的客户怎么办?
罗华祯:当时交了选号费的客户是32户人。我们与这32户人友好协商,要么退本金加银行利息;要么以2600元/平方米的价格买。2600元/平方米已经接近成本价了。
新三江周刊:有人愿意以26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继续购房吗?
罗华祯:有啊。还多。最后有20多位客户以2600元/平方米的价格买房。剩下5个客户提的要求,我们不能接受。
新三江周刊:他们的要求是什么?
罗华祯:第一就是按原价购房(1760元/平方米),第二要原来选的那套房子。但所有的规划方案都变了,已经没有原来选的那套房子了。比如客户原来选的那套房子是80多个平方米,现在已经变成了130个平方米了。
新三江周刊:为什么不按原约定的房价卖?
罗华祯:规划变了之后,拆迁费也增多,材料费也涨了。
新三江周刊:案件的特别之处是开发商先起诉购房者,要求法院认定选号费无效。
罗华祯:我们想要寻求解决的办法,也要维护自已的权利,只能求助于法律。
新三江周刊:但是开发商违规操作在先,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卖房了,而且法院判决书上并没有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罗华祯:之前已经告诉购房者楼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我们也有证人。双方都有过错。
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宜宾市房管局副局长张叙宜就此案在接受华西都市报的采访时提醒:《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预售房屋的唯一“通行证”,无证售房属于违规行为,一旦被房管局查实要严肃处理。而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验看开发商的预售证件,不要轻信所谓“排号费”、“选号费”、“诚意金”等购房幌子,否则购买的“无证”房屋将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在本刊记者随后对房管局的采访中,政策法规科称此事该归开发科管,开发科又称该归政策法规科管,截至5月26日18:00记者发稿时,没有得到房管局关于开发商收“选号费”如何处理的正式答复。
(本刊下期将继续关注宜宾楼盘“选号费”情况)
(据宜宾《新三江周刊》记者 黄青进 实习生 陈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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