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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宜宾市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三江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城管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事务部门,宜宾市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各相关单位:

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较快,在活跃市场、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着经营行为不规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 128号)的要求,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落实行业主体责任

(一)加强房地产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宜宾市范围内的房地产销售从业人员(包括新房销售、渠道代理、二手房销售)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经纪人或经纪协理)或者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房屋销售(含代理)或居间服务业务。新房、二手房的交易合同中应当实名体现出销售人员信息。

(二)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三)规范中介机构涉税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中介市场监管

(四)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各区县房地产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建设。备案的中介机构方可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已建立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实现行政区域的全覆盖和交易产权档案的数字化;尚未建立网签备案系统的,要按规定完成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市住房中心将开展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督查,力争2022年底全市均落实完成。

(五)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区县房地产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已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区县,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不断优化监管方式;尚未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要加快推进二手房资金监管工作,明确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市住房中心将开展二手房资金监管建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督查,力争2022年底全市均落实完成。

(六)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新房分销平台)应当按规定到各区县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不得进行二手房网签,各开发企业也不得与未备案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代理合作。各区县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市住房中心上报备案中介机构名单,并由市住房中心统一在宜宾市住建局官网上进行公示,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七)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强化行业监督检查。各区县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受理等制度,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展联合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将其清出市场。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三、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八)宜宾市房地产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推行行业质量检查,公开检查和处分的信息,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要抓紧推进落实本市房地产销售人员专业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培训学习,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要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督促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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