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管理,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临港区房管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对临港辖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时限及公示要求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公示内容:企业信息(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销售人员情况公示牌<含姓名、职务、照片>;商品房售后联系人、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其附件文本;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含预售楼栋、套数、价格、用途、预测面积及分摊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物业管理事项<含已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文本,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预售楼栋涉及的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明确告知购房人将购房款<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等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温馨提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通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公示时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之日止。
公示要求:一是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应放置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遵循全面、准确、真实、有效原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销售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二是销售宣传资料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商品房广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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