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珙国土拍[2016]1号)
珙国土拍[2016]1号 2016-8-29
经珙县人民政府批准,珙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拍卖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6年09月01日 至 2016年09月19日 到 珙县土地矿权交易中心(珙县国土资源局3楼) 获取 拍卖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16年09月01日 至 2016年09月19日 到 珙县土地矿权交易中心(珙县国土资源局3楼)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09月19日16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6年09月19日17时0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2016年09月20日10时00分 在 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带建筑设计方案拍卖出让,竞价涨幅为10元/平方米及其成倍数,不设保留底价(起始价即底价)。
2、该地块为现状出让,地块内涉及杆、管、线搬迁,其工作及费用由县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承担。
3、由县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将高压外线接入到规划指定位置供该地块新建小区使用,涉及费用由县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另行向县政府请示解决。
4、土地竞得者须将在该地块内修建竣工的住房无偿提供9475平方米(以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所登记面积为准)给县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用于拆迁安置;因房屋户型等原因导致最终提供住房实际面积(以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所登记面积为准)与上述应无偿提供房屋面积9475平方米有差异的,超出或不足部分由县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和土地竞得者按单价32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补差款在土地竞得者交房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土地竞得者所交付的房屋应达到与对外销售房屋同等的交付条件,同时,土地竞得者负责所提供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办理以及水、电、气的安装到户,涉及相关税费由土地竞得者依法缴纳。
5、土地竞得者若自愿将该小区开发的部分住房由政府收购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政府可予以收购,但土地竞得者须在取得该地块新建小区房屋预售许可后半年内与县政府指定部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其收购面积不高于16500平方米(扣除安置房9475平方米后约50﹪的住房),回购价按335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如下:1.该地块新建小区办理房屋预售许可,土地竞得者与县政府指定部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后,由县政府指定部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价款的30﹪给土地竞得者;2.在该地块新建小区房屋整体封顶完工,经县住建城管局确认后,由县政府指定部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价款的40﹪给土地竞得者;3.在土地竞得者交房结算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剩余房款;土地竞得者负责回购住房水、电、气的安装到户,所提供房屋达到对外出售同等条件,并协助办理回购住房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涉及税费依法缴纳。
6、土地竞得者在编制该地块施工设计图时须与县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县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书面确认)后,交规划部门审核;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须及时与县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联系,由县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优先选择房屋。土地竞得者就上述必须提供的9475平方米房屋与县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销售该地块内开发的房屋。
7、土地竞得者须在出让方交地之日起24个月内向县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交9475平方米房屋,超过24个月未交房的,由土地竞得者每月向县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支付12万元超期安置过渡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8、该地块的建筑设计方案费和地勘费70万元,由土地竞得者在签订出让合同前支付到政府指定的账户。
9、土地竞得者须按照县住建城管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珙规条(2016)字006号)和该地块建筑设计方案(巡场老党委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要求建设。完成相应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10、土地竞得者按规划修建的地下建筑,办理土地证时不再另行补缴土地出让金。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珙县巡场镇民生路80号珙县国土资源局3楼
联 系 人:杨先生、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1-4312254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珙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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