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建设标准。明确城镇居住小区要按照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小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一律不予审批。
二是明确产权归属。明确城镇居住小区养老设施用房的权属归小区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所有,在建设完工后无偿交付当地县(区)民政局。
三是明确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镇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由所在社区负责管理和使用,县(区)民政局监督使用。(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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