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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支持我市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相关规定做出如下调整,通知如下:

一、贷款调整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期,应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六个月内。”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期,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1年内。

二、提取调整

(一)购房提取调整。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和倒迁房等的,在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购买‘二手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手续。”调整为: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和倒迁房等的,在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手续;购买‘二手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之日起1年内办理手续。

(二)建造、翻建、大修提取调整。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获得相关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调整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获得相关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手续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

* 本信息由宜宾市房地产业协会&三江房产网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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