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8月7日,记者从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期出台了《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7月起实施。
近8万职工 没有住房公积金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利国惠民的政策。”据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副科长聂中新介绍,截至2012年6月,宜宾市建制人数达到24.4万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为76.64%。但仍有近8万职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当部分规模以上非公企业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旨在维护职工权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具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权力,但没有出台具体化的行政执法实施办法。为保障应建而未建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国家相关法规的框架下,制定出台一套科学、合理、合法、操作性较强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已迫在眉睫。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宜宾实际,制定了本《办法》,并于今年5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违反最高罚款5万
《办法》规定,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法》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标准。单位成立时间在3个月以内,超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30日未整改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单位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超过规定期限后30日未整改的;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拒绝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的;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造成职工群体上访或者投诉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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