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机制保障哪些群体?租金标准是多少?近日,记者从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已于去年10月29日印发试行的《意见》对这些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意见》试行期为3年。
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惠及五类人群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象,限定租赁标准,帮助城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基本居住困难的一种保障性租赁住房。
按照《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限定为:中等及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城镇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且有住房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当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军人。其中,申请配租人应年满18周岁,有稳定收入和租金支付能力,且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中等及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本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新就业无房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具有当地城镇正式户口,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2年以上(含2年),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本人及配偶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须持有当地暂住证,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2年以上,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城镇中等及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原住房无法退出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最小户型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当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则不受收入限制并优先配租。
租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市场租金的80%
《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进行保障。享受实物配租的,单身职工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25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2人户家庭申请承租面积为40平方米以内,3人户及以上家庭申请承租的面积则在60平方米以内。而享受货币补贴的,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意见》规定,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原则上按不超过市场租金的70%确定限价租金,并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而由各类企业和其它投资金钩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则根据租赁市场的现状确定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的80%,区县政府将对其确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监管和调控。
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及配租,《意见》指出,符合条件的群众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受理。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合同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同时,《意见》也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作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6个月以上),也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按租赁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则按市场租金的1.5倍缴纳,拒不腾退的,5年内其家庭成员将不得享受区县住房保障政策等。而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也会会同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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