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和《关于印发〈宜宾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宜住建城管函〔2017〕454号)精神,结合临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轨运行。临港开发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本细则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后,根据配租家庭的类别分档次收取租金的住房保障方式。
本细则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 区管委会负责对临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房源配租、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私有房屋产权信息进行审查。
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租金的管理、使用。
区社会事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核实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收入、资产等经济状况。
街道办事处(镇、乡)、社区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临港房产公司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签订、租金收缴、房屋的维修、维护及日常管理,配合区国土房管局做好租金补贴发放,资格审核、配租、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
区监察审计局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的监督审计。
区发展服务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规建环保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临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辖区城镇非农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居民。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人及二人以下家庭原则配租一室一厅,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原则配租二室一厅。家庭关系为父女或母子且子女满7岁的二
人家庭可配租二室一厅。合租方式的为两室一厅。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临港开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申请人具有临港辖区城镇户籍,并在临港开发区长期工作或居住。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地城镇户籍但在本地工作或居住的、户籍因就学或服兵役等原因迁出临港开发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中心城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在我市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临港开发区城镇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临港辖区城镇非农业户籍,并在临港开发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中心城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标准。
(三)持有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5年。
(四)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
(五)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六)申请家庭在我市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临港开发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居民(不包括翠屏区9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户籍人员)、临港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申请人就业单位在临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中心城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标准。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
(四)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五)外来务工居民需持有我区居住证(暂住证)。
(六) 申请家庭在我市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我市中心城区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等行为,视为有住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我市中心城区转移房产产权,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包括货币安置补偿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拆迁安置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
第十二条 临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第十三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临港开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两者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四条 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6平方米的,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政府暂不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直接发放差额或全额住房租赁补贴。
家庭人口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领取的租赁补贴只能用于自住住房租赁,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申请对象家庭的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区管委会根据宜宾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结合临港开发区实际确定后公布实施。
区管委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临港开发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最高不超过市场租金水平的75%,根据承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收入分档次计收租金。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并给予适当的租金减免。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三章 保障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户籍(居住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应材料,并书面同意相关单位核实其家庭人员结构、住房、婚姻生育、财产、收入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自申请截止日期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乡)。
街道办事处(镇、乡)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生育、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并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社会事务局。
区社会事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国土房管局。
区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通过临港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宜宾日报网或现场张贴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进行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在审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单位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分配条件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实物配租:
(一)制定方案。区国土房管局根据实物配租房源情况,从低端保起,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及时获得住房保障。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民政对象,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予以保障。拟定分配方案报区管委会审批。
(二)发布通知。经区管委会同意后,区国土房管局通过临港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宜宾日报网和现场张贴等方式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明确申请条件、分配程序、房源地址、户型数量、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物业管理等事宜。
(三)摇号(抽签)配租。区国土房管局会同区监察审计局、街道办事处(镇、乡)、临港房产公司、社区,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在符合配租条件对象中确定选房顺序;根据确定的选房顺序,选定房源。
(四)发送通知。临港房产公司开具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应载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租金标准、配租面积、房源地址等信息。
(五)选房入住。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凭配租通知单和身份证明,与临港房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保障,轮候期限为1年。因房源不足未能参加选房的配租家庭,1年内再次公开配租时,可优先按照本次摇号(抽签)轮候顺序选房。1年后,轮候资格失效,需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实物配租。
(一)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在临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唯一住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且需紧急避险的。
(三)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伤病残退休军人、60岁以上老年人。
(四)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称号的。
(五)临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六)区管委会引进的特殊人才。
(七)其他符合优先实物配租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以下程序申请发放:
(一)发送通知。临港房产公司开具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单,租赁补贴通知单应载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
(二)开具存单。申请人携带通知单和身份证,到临港房产公司领取租赁补贴存单。
(三)发放补贴。区国土房管局汇总租赁补贴资金发放总额并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安排资金拨付至临港房产公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专户。由临港房产公司按月或按季支付到申请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公共租赁住房准租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准租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准租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临港房产公司,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等收取方式;房屋修缮责任;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其他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季度、半年或年度到临港房产公司交纳租金,计租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有关经营单位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生活用水、用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卫生、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条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房屋内部自用易损、易耗设施及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承租人不得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室内装修。擅自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且不得拆除。
第三十二条 临港房产公司应制定维修计划,对公共租赁住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室内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人事成本、办公等相关管理服务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由临港房产公司年度按实结算。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实物配租资格每2年审查一次,承租人应到期资格审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乡)、区社会事务局、区国土房管局按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住房租赁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实物配租保障对象自资格审查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水平计租。保障对象补交期满审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公租房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已出租的房屋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或追缴已发放的公租房租赁补贴,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住房租赁补贴或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五)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六)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未到资格期满审查期,保障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保障资格或标准的,保障对象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居住或用工单位)所在社区申报,街道办事处(镇、乡)、区社会事务局、区国土房管局应按程序核定。经审核,不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公租房租赁补贴或租金标准。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临港房产公司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并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十七条 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向户籍(居住或用工单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乡)、区社会事务局、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共同申请人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三十八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换、互换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经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乡)、区社会事务局、区国土房管局及临港房产公司同意后,可调换、互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者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安排3个月的搬迁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满拒不退出住房的,按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并对其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存档,必要时由临港房产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住房保障。
第四十条 承租人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内,对确属不符合保障条件但无房的家庭,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区国土房管局、区社会事务局、街道办事处(镇、乡)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审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四十二条 临港房产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工作,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巡查工作。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乡)、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巡查、租金催缴、房屋清退及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区国土房管局指导临港房产公司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应将申请审核资料、租赁合同、修缮管理等资料进行汇总,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建立并健全临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租赁合同且未到期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租赁期满后,对其资格的审核及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于《细则》中未明确的个案问题,相关牵头部门可会同涉及部门会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实施。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区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程序
2.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程序
附件1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程序
一、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供: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工作单位提供受理申请当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
3.民政及相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家庭收入认定材料、婚姻状况证明;
4.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或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5.提供未承租单位房产情况证明;
6.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委托书;
7.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二)城镇新就业职工应提供: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薄、婚姻状况、收入证明、学历证明、用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单位鲜章)、劳动聘用合同等;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保险缴纳证明、公积金缴纳证明;
3.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或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以及其它证明材料;
4.提供未承租单位房产情况证明
5.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委托书;
6.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三)外来务工居民(不包括翠屏区9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户籍人员)、临港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提供: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薄、收入、劳动聘用合同、用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单位鲜章)等;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当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保险缴纳证明、公积金缴纳证明;
3.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或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以及其它证明材料;
4.提供未承租单位房产情况证明;
5.外来务工居民需提供居住(暂住)证明;
6.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委托书;
7.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材料还须附复印件,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当地户籍(居住或用工单位)所在社区居委会递交《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社区居委会应予以受理;对申请不予受理的,社区居委会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乡)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生育、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及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乡)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乡)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乡)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区社会事务局。
四、复核
区社会事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国土房管局。
区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公示
经审核,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由区国土房管局通过临港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宜宾日报网或现场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相关单位在审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审查单位按其职责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
六、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附件2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程序
一、申报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期满或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向户籍(居住或工作单位)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等情况。
二、核实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乡)于10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的保障对象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经核实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乡)将审核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区社会事务局。
三、复核
区社会事务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国土房管局。
区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保障对象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相关单位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审查单位按其职责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
四、批准
经审核和调查核实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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