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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资讯频道/ 楼盘快讯 /事关房源发布、行业自律、职业道德!宜宾中介行业越来越规范

蓬勃的房地产行业发展中,中介在促成房产交易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正是如此,行业规范性亟待加强。

对此,宜宾也相当重视,《关于加强宜宾市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就是力证之一。那么,房源应如何发布?行业需要如何自律?从业人员需要恪守哪些职业道德?下面我们就来详细看看——

房源信息广告发布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业房源广告发布行为,增强各会员企业、经纪人的守法意识,保证房源信息广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严禁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宣扬封建迷信、侵害他人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内容。

第二条 房源信息广告内容:面积、价格、图片等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条  房源信息发布实行实名制,在各平台、网站及微信朋友圈等发布房源时,应载明发布人姓名和从业信息卡编号,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房源信息广告发布规则:

1、不可发布未经产权人委托的房源信息广告;

2、不可发布学区房等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3、不可发布带有“限时降价”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源广告;

4、不可发布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等事项的承诺。

5、不可发布带有“超值、稀缺房源”等涉嫌虚假、模糊和夸大描述的词汇;                                    

6、不可发布含有“承诺、欺诈、诱导、风水、迷信等相关词汇的信息;

7、不可发布禁止、限制销售、权属有争议的,以及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源;

8、不可发布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房源广告;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房源信息描述必须真实合法,不可发布名称、地址、价格、面积、装修、类型情况等不实的房源描述信息。

第六条 楼盘、房源、经纪人等图片信息必须真实合法:

1、不可上传与房源信息不相符、模糊、规格不正确、多次重复的图片或虚假照片;

2、不可发布与楼盘、房源、经纪人、链接内容本身无关的图片;

3、不可上传来历不明的商业侵权图片用于楼盘、房源图片;

4、楼盘、房源图片应当标明:效果图、示意图、户型图、实景图等情况;

5、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经本人同意的公民肖像,包括明星照片、画像、雕塑等;

 第七条 本规则作为《行业公约》第五条附件1列入行业公约,与行业公约同步施行。

宜宾市房地产业协会交易与经纪专委会

中介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正常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行业环境,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业质量和水平,提升房地产经纪行业形象与社会公信力,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市场环境,特制定《宜宾市房地产业协会交易与经纪专委会中介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

本公约及实施细则所指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指凡是在宜宾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一手代理、二手居间和代理、以及经纪服务活动的行业总称。

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公平公正。

宜宾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实施及监督会员机构执行本公约,对所有会员机构负责,并有权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的从业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一条  严格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公约条款,在合法经营场所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并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备案证明以及销售服务人员证书,不得在相关部门禁止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 坚持诚实守信,发布的房源信息内容真实、全面、准确,不发布虚假房源、虚假图片、虚假价格,不发布和推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源广告(具体依照附件1《房源信息广告发布规则》执行,作为行业协会规范性文件单列发布),不发布未经产权人委托的房源信息。

第三条 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泄露或擅自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不弄虚作假,不蒙骗、坑害、诱导和欺诈客户,不暴力、胁迫交易,不吃差价。

第四条 统一收费标准,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示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与投诉电话等,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五条 遵守执业制度,严格执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年检制度和执(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规范职业,从事经纪活动时必须佩戴销售服务人员工作牌,不得将房地产经纪业务交由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人员执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六条 依法承接业务,不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交易受限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或偷逃税费;不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等服务。

第七条 维护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行业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歧视、诽谤、诋毁、恶意攻击同行,损害同行声誉。

2、挑拨、挑唆、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恶意干扰(或争夺)同行正在进行签约或已签约客户。

3、以低于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收费价格抢单、撬单。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是指房屋买卖(租赁)交易的佣金和按揭代办服务费等收费标准。

存量房交易佣金指导收费标准不低于成交总价的1.5%,具体佣金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在委托法律文书中明确。按揭服务费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协商约定,评诂费、工本费等按照政府及相关单位收费标准执行。

新房分销与代理佣金由经纪机构与开发商自行约定。

房屋租赁佣金服务费不低于一个月租金。

4、以返佣、低佣、低按揭服务费等非正当手段招揽、抢揽业务。

返佣是一手、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将佣金返还客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公约公布实施后,禁止各会员单位以任何形式的返佣行为。

5、以高薪、高提成等方式向同行恶意挖人。

提成是佣金分配提成,提成比例应在保障员工社保福利、宜宾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给予合理的提成比例。

6、其他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重视内部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业务、职业道德培训,不断提升执(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操守、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规范自身从业行为,指导、监督房地产中介人员依法规范执业。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员工的业务活动承担全部责任,机构可另行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九条 加强团结协作,同行间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互帮互助、协作共进,共同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利益,不说一套做一套,背地里做有违行业规则或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的事情,不为未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任何合作平台。

行业利益是指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佣金是中介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面对开发企业拖欠佣金、行业合作不合法合规现象,特作如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①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一手楼盘的,网签后长期未结算佣金的,所有中介机构和代(分)销平台停止上客(推荐和带客户到售楼部),开发企业支付所欠佣金后再恢复合作关系;②所有中介机构和代(分)销平台不得为未备案中介企业提供新盘代理合作业务。③建议金融机构不得为未备案中介机构提供相关金融业务。④开发企业恶意欠佣将纳入评先评优管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条 公约成员应当规范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公约成员和从业人员全部列入市住建局和市房协建立的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具体参照《四川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对诚信企业(门店)上墙公示,对违法违规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业内通报或社会公示,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列入“行业黑名单”,禁止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房地产中介企业被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列入“行业黑名单”的,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执(从)业人员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吊销上岗证,2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被吊销上岗证期间,任何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聘用。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应当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自律意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公约组织实施机构及公约成员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举报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违反《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四条 投诉人向协会举报投诉时,应提供被投诉人违反《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书面材料,包括违反的具体报告编号、时间,并提供有力证据,及投诉人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投诉人为单位的,还应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协会接到举报投诉后,进行调查取证,对违反《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事实基本清楚,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件,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 作出受理决定后,适宜简易程序处理的由协会及时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结果,确认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向被举报机构下发《违约责任通知书》,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并公开通报。

第十七条 违反《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会员机构如有异议,应当在接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并书面详尽说明理由及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协会接到复议申请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主管部门对违约责任进行复议,根据违约机构申请可通知常务理事单位进行听证表决,按参会机构2/3以上原则确定复议结果,由协会出具书面处理决定书,将复议结果告知申诉机构。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会员由协会根据《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处理如下:

(一)谈话提醒。

(二)业内通报。

(三)限期整改。

(四)公开谴责。

(五)违约处理。

(六)移交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视其情节实行约谈、限期整改、或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违反《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初次采取谈话、内部通报,多次违反的向社会公示,并清除出行业协会、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行为如涉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的,由协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约行为及其处理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记入行业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及实施细则由宜宾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及实施细则经本会第五届五次理事会审议和表决通过,自2022年1月13日起施行。

宜宾市房地产业协会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宜宾市房地产业协会交易与经纪专委会

经纪人(协理)及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协理及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的执业道德和执业行为,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社会诚信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宜宾市房地产业协会交易与经纪专委会中介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准则。

执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自律的规定和要求,在执业活动中守法、依规开展业务、履行职责。凡执业人员,均应遵守以下准则:

一、执业人员要依法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不得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二、执业人员要规范执业,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执业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泄露或者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赚取差价。

四、执业人员要求真务实,不发布未经委托人同意发布的房源信息和虚假、违规(租售)房源信息诱导消费者;不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散布涨或降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五、执业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不得借机为本人或所在机构牟取不法利益。

六、执业人员要遵守规则,不造谣、诽谤、诋毁同行,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不采取引诱、挑唆、贿赂、返佣、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抢)揽中介业务。

七、执业人员要诚实守信,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八、执业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便利索取红包、收受回扣或者服务报酬以外的其他财物。       

九、执业人员开展职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自律组织和当事人的监督。协会负责对违反本准则的执业人员给予谈话提醒、业内通报、限期整改、公开谴责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处理,对受禁业处罚进入诚信黑名单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本行为准则经本会第五届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2022年1月13日起施行。

宜宾市房地产业协会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 本信息由宜宾市房地产业协会&三江房产网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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