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宾市主城区及部分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代拟稿)》
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11月4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宜宾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13〕19号,下称19号文),对宜宾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等进行了明确。19号文对于规范宜宾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推动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宜宾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心城区行政区划的调整,城市规划区扩大,19号文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客观现状不相适应的问题。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总结宜宾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宜宾市主城区及部分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草案代拟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该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草案代拟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22年4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件的形式将意见寄至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叙府路西段9号市住房中心,收信人:征收事务科。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94123688@qq.com。
(三)通过宜宾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提交。
附件:
1、关于宜宾市主城区及部分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代拟稿)
2、《宜宾市主城区及部分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代拟稿)》起草说明
关于宜宾市主城区及部分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代拟稿)
三江新区管委会,翠屏区、叙州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结合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实际,现就主城区及部分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翠屏区合江门街道、大观楼街道、西郊街道、安阜街道、象鼻街道、李庄镇、菜坝镇、宗场镇,叙州区南岸街道、赵场街道、柏溪街道,三江新区。
二、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及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当事人对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建筑面积有异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可提出书面面积异议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量后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面积;当事人对房屋权属证书记载性质、用途有异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被征收房屋未经产权登记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性质、用途及建筑面积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补偿、室内基本设施迁移补偿、搬迁补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得出的价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性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1)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优惠10%与被征收人结算价差;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结算价差。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照就近靠户型、征收一套对应安置一套的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在改建地段提供安置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调换,等面积部分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小于安置房屋公摊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在非改建地段提供安置房屋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优惠20%与被征收人结算,并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
安置房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优惠10%与被征收人结算价差;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结算价差。
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的补差款。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支付补差款。
(二)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室内基本设施迁移补偿
住宅炉灶费、空调、热水器、弱电等室内基本设施迁移补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住宅炉灶费每户800元,弱电设施每户850元,空调移机每台500元,热水器移机每部300元。
(四)搬迁补偿
1.征收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工业、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给予搬迁补偿。
(1)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空地),按照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用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2)由资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补偿费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用于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补偿。
2.征收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搬迁补偿标准为每户2000元/次。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1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偿费。
(五)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按照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次月止。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3.过渡期超过上述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分段计算按月及时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
(六)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3)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5)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期限按下列期限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期限为六个月。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择,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内按照被征收人的选择,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从签订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次月止。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3)过渡期超过上述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分段计算按月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四、政策性补助标准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和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的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政策性补助包括购房补助、物管费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人的政策性补助包括物管费补助、首次维修资金补助、安置房装饰装修期补助。
(一)购房补助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不含用地性质为工业、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非住宅),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二)安置房装饰装修期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三个月的安置房装饰装修期补助。
(三)物管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1.2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三年的物管费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
(四)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安置房所在区域商品住宅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被征收人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直接缴入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五)其他补助
征收用地性质为工业、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非住宅的,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用地性质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数额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
五、搬迁奖励标准
(一)征收用地性质为工业、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分段进行奖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0%给予搬迁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5%给予搬迁奖励。给予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征收住宅和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的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
1.按时搬迁奖。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非住宅房屋5万元/户、住宅房屋4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时搬迁奖励。
2.整体搬迁奖励。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均按时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区域内的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
3.选择货币补偿搬迁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时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非住宅一层临街营业性房屋500元/平方米、其余楼层营业性房屋和非住宅房屋300元/平方米,住宅房屋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
六、征收补偿、政策性补助及搬迁奖励的发放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政策性补助以及搬迁奖励等,以户为单位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准,一处房产多人共有的,按照一户认定。
被征收房屋被依法强制执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任何搬迁奖励。
七、其它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二)被征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残疾证或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每户5000元的困难补助。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四)征收非大厅式营业用房采用大厅式营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征收部门应当在厅内留出公用通道。除厅内公用通道外,厅内安置给被征收人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5%。厅内建筑面积(含分摊厅内公用通道)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外走廊、楼梯、厕所等厅外面积,由厅内全体房屋所有人按照规定分摊产权,共同使用与维修。
(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安置补偿协议中与被征收人约定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事项。
(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办证费用、契税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八、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13〕1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项目,继续按照项目执行时的原相关规定办理。
《宜宾市主城区及部分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代拟稿)》起草说明
《宜宾市主城区及部分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本《通知》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承袭宜府发〔2013〕19号文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对需要调整的部分进行认真调研,并结合宜宾实际,代市政府起草了《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关于宜宾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13〕19号)自宜宾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4日颁布实施以来,在推进和支持公益征收项目进程,平衡和调处政府与被征收人补偿关系,科学定位政府征收奖补政策,适度引导商品房去库存和货币化安置补偿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中心城区行政区划的调整,应当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涉及到的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另外为了各区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征收工作,将部分标准的实施细则交由各区根据上位法及本通知规定自行制定。
二、起草过程
2021年3月,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作为宜府发〔2013〕19号文修订工作牵头单位,庚即商请主城3个区及市级相关单位、法律专家、评估专家成立修订草案拟草小组。拟草小组在对各区情况及建议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周边城市补偿标准进行细致的对比参考,对我市商品房、安置房、被征收房屋价格数据进行反复研讨和论证分析、比对后,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宜宾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代拟稿)》。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我局三次向三江新区管委会、翠屏区人民政府、叙州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针对《通知》内容进行意见征询。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最终形成本稿。
三、主要内容
全文分八部分:
一、适用范围:根据最新行政区划调整,划定了三江新区、翠屏区和叙州区适用本《通知》的范围;
二、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及建筑面积的认定:明确了对征收已登记、未登记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认定的依据,以及解决异议的途径。
三、征收补偿标准: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补偿、室内基本设施迁移补偿、搬迁补偿、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四、政策性补助标准:包括购房补助、安置房装饰装修期补助、物管费补助、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补助、其他补助。
五、搬迁奖励标准:在征收不同用地性质房屋时,给予被征收人不同的搬迁奖励。
六、征收补偿、政策性补助及搬迁奖励的发放。
七、其他规定。
八、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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