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早,一份电子版的屏山购房补贴“红头”文件在网上流出。嘿,各位走过路过的看官们,瞧过来!瞧过来!这里的补贴很精彩!——
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房地产开发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函〔2015〕1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建房产交易补助临时办理中心
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牵头组建房产交易补助临时办理中心,在此文件执行期间设在政务中心,文件失效后补助办理中心相应撤销。补助办理中心根据运行工作量配备人员,引导各开发企业、县恒源投资有限公司、移民安置房权利人和购房群众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购买合同实施统一管理,以方便购房者按文件规定及时办理补助。
二、调整保障性住房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办法
大力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纳入办理中心,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户自主选择购买安置;加大征地拆迁安置还房中的货币安置力度,鼓励被拆迁安置户购买在建或已建成的商品住房。通过减免税费、鼓励开发企业让利等措施,推动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房工作。逐步实行收储、采购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务机关在办理房产交易税收时,对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以办理房屋产权时购房人家庭实际拥有的房屋套数为准,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住房套数作为认定依据。
(二)购买90平方米以下房屋,前两套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以上,第一套按1.5%的税率计征契税,第二套按2%的税率计征契税。三套及以上按法定税率计征契税。
(三)个人购买我县移民安置房首次转让的均免征增值税,不属首次转让的按法定税率计征增值税。
四、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县内各银行金融机构及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支持居民购买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发挥金融机构的支持作用。
1.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3.金融机构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4.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二)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1.借款职工无购房贷款或已结清原有购房贷款,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借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尚有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倍数由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25倍确定的贷款限额,调整为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3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30万元。
4.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贷能力系数由缴存基数的50%提高到60%。
5.贷款期限可延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30年。
6.子女在屏山县内新购住房可使用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1)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子女在屏山县内新购住房,应按规定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然后办理一次性提取其父母住房公积金的手续,支付购房款,提取总额及贷款金额总和不超过购房总价。子女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自行还款1个月后,可办理按年提取还贷。
(2)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子女在屏山县内新购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其父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同一套住房既办理一次性提取其父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又办理了商业贷款的,在贷款已还本金超过余额表中载明的主借款人夫妻双方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还款。按年提取只能提取贷款余额表中载明的主借款人夫妻的住房公积金。
7.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户籍为屏山的职工,在屏山县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8.优化办理程序,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公积金中心可开展按揭合作,受理、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经营正常,风险可控的开发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间为多层住宅主体形象达二分之一,高层住宅主体形象达三分之一,可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推行购房补贴政策
(一)凡在屏山县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其他建筑物)以及购买屏山县恒源投资有限公司处置的安置房,补贴购买方100元/平方米,其中我县农村建卡贫困户购房补助面积和补贴金额按屏委发〔2016〕25号文件执行(补助面积及补贴金额见附表)。
(二)凡在新县城及移民迁建集镇购买移民安置房且该房屋属首次转让的,购买方凭安置房购房合同可享受100元/平方米但同时不高于按规定缴纳契税100%的购房补贴。
在规定限期内购买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性质的期房、现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时间为准;购买移民安置房的,购房时间以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两种情况均可享受补贴。购房人应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资料(详见《屏山县个人购买商品房补助资金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到房产交易补助临时办理中心办理补贴手续,所需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其中我县农村建卡贫困户在完成以上法定程序后,可以提前享受各项补贴资金合计3-4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的一部分,县财政部门直接转账到该房产的开发企业账户上。对审定进入增减挂钩项目或地质灾害搬迁的农户,到城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根据农户委托书,相关部门可以先行代付首期购房款3万元,待完成房产与土地登记后,再支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六、改善配套服务
(一)对于整宗出让范围内的土地价款已缴清,尚欠违约金或滞纳金的房地产企业,政府可对该企业所欠违约金或滞纳金实行资产抵押后,给予完善土地登记手续。若在抵押后12个月内企业无法缴清违约金或滞纳金的,政府将对抵押资产依法处理。
(二)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房地产开发项目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全款的50%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剩余50%款项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全部缴清。
(三)减轻企业负担,适当调整相关收费方式。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保证金下调1个百分点,即一级开发企业3%、二级开发企业4%、三级开发企业5%。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雷电灾害评估费减半收取,预测绘收费按收费标准的30%缴纳,实测收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可以于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缴纳。新建商品房项目自来水、天然气安装工程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安装工程合同签定时交付30%,进场施工时再交付30%,工程验收时结清全款。
(四)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多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两层以上,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并出具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的有效证明文件即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五)对招、拍、挂等出让方式供地面积超过30亩以上的商住用地,可分两期开发,竣工时间可以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延期不超过2年,延期内不追究竣工违约责任。宗地已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但未缴违约金的,受让方在实施资产抵押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分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具体办理时,由受让方书面申请,提供可抵押资产清单,并由国土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所欠违约金和处置抵押资产时需缴纳的税费,结合可抵押资产价值评估审定抵押金额,保障可抵押资产能足额偿还欠缴违约金及处置抵押资产时需缴纳的税费。宗地实施分期开发的,首期开发土地面积应不低于宗地面积的1/2,且由县规划部门出具分期开发用地红线图后,国土部门可先办理首期土地使用证。
七、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农村居民在城镇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自愿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已在城镇购房但户籍暂未迁出的,其农村居民权益不变。到城镇购房入户的,其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同等待遇。
(二)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鼓励开发企业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县级相关部门应在公司设立、资质申报、资质升级等相关政务服务方面提供优质、快捷服务。鼓励房地产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打折、让利,各房地产企业不得借机涨价,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八、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县级宣传部门应加大对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正面宣传力度,全面、客观地介绍屏山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形成极具吸引力的城市形象和地产名片;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增强居民购房置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负责解释,政策执行时间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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