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传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宜宾出台了《关于加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通知》。从购房人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开发建设单位现房销售时维修资金如何交存、开发建设单位滞留或挪用维修资金应受的处罚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挪用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已代收取的维修资金应立即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不得滞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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